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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夏岩,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退工手续、返还房地产估价注册证、资产评估师注册证;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迟延退工损失。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8日为原告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原告张某迟延退工的损失(每月1200元,自2010年3月起至实际退工日止);

二、被告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8月18日之前将房地产估价注册证、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归还给原告张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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