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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

辩护人王某某,上海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被告人顾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顾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部分

2009年7月初,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伙同陶某某、俞某、陆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通过酒后诈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钱财。2009年7月1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陶某某、俞某、陆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商量,以为陆某某过生日为由将张某某骗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珠街阁大酒店X号包房,在吃饭期间以轮流敬酒的方式将张某某灌醉。后将已醉酒的张某某带至罗某某开设的赌场,由俞某假装替张某某做庄赌博,故意输给罗某某、高某某及陶某某事先安排来参与赌博的李某某。赌博结束后,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带至朱某角镇X路X弄X号花中花KTV的包房内,商量让张某某写下借条以便事后索要钱款,并商定给陶某某的借条写成李某某的名字。后高某某等人骗得张某某的签名,伪造了三张借条,制造成张某某因赌博输钱向罗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29万元的假象。事后罗某某、高某某等人持上述借条向张某某催讨钱款,因张某某不予承认而未得逞。

二、开设赌场部分

200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薛间村、新旺村、庆丰村等地的林间空地或废弃空房内开设赌场,以“二八杠”方式组织赌博,并雇用被告人顾某、陈某某为赌场工作人员,二人负责开车为赌场接送赌客等工作,被告人罗某某每次支付给二人数百元的报酬。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07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顾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笔录,证人陶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朱某某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顾某、陈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顾某、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诈骗犯罪属未遂及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当事人系从犯的意见,因被告人高某某参与事先商量,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顾某、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四被告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诫勉语: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某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某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某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某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审判长王某芳

审判员马念慈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李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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