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苏××诉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女,(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被告甘××,男,(个人信息略,见文书正本)。

原告苏××诉与被告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纯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依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恋。在互不了解情况下,于同年11月17日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之间相互赌气,互不通信、通话。夫妻感情已破裂,2009年3月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不能和好。为解除名存实亡夫妻关系,现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两个小孩中一个,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被告甘××未作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之后不久便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1994年11月17日陆川县X镇民政办公室派员上门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X号。1996年生育第一个男孩,名叫甘振×;1997年2月生育第二个男孩,名叫甘小×,现两个孩子在珊罗镇读初中。原告2007年起至现在一直在玉林做生意,双方互不过问沟通,相互之间赌气,2009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9年4月7日经本院以(2009)陆民(马)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感情仍不能融洽,互不通信、通话,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各自分居分炊。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签订过离婚协议,大儿子甘振×归原告抚养,小儿子甘小×归被告养。现大儿子跟随原告在玉林生活,小儿子在珊罗初中读书跟随被告生活。双方都承认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再查明夫妻财产有旧东风车一辆,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夫妻无债权,有债务4万元,其中欠珊罗信用社X万元,欠宋国森1万元,原告表示自愿全部偿还。2010年1月2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男孩,小儿子甘小×由其抚养,大儿子甘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婚后由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2009年4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也承认难以与原告沟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鉴于原、被告双方曾签订有离婚协议,现在大儿子甘振×又跟随原告在玉林生活,小儿子甘小×在珊罗初中读书,现又跟随被告在珊罗生活,同时考虑小孩生活习惯和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为宜,原告请求各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有理。本院对原告这一请求也予以支持。夫妻财产有旧东风车一辆,原告表示放弃分割,这是原告对权利处分,本院对原告放弃财产分割意愿也予以采纳,夫妻债务4万元,原告也自愿由其自己偿还,本院也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苏××与被告甘××离婚

二、婚生两个男孩甘振×(1996年出生)由原告苏××抚养、甘小×(1997年出生)由被告甘××抚养直至18周岁止,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孩子选择。

三、夫妻债务4万元,其中珊罗信用社X万元,宋国森1万元,全部由原告偿还。

本案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陈纯升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