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九竹门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锡民三初字第80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锡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九竹电控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九竹),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九竹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南京九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南京九竹办公室主任。

被告无锡九竹门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九竹),住所地无锡市X路风顺里60-X号。

原告南京九竹诉被告无锡九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九竹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锡九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九竹诉称:南京九竹成立于1998年,其前身为南京九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电控门、电动升旗杆、卷闸门、拉门的制造销售,现已基本建立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南京九竹为“九竹”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申请注册于1999年3月24日,注册号为(略),核定使用类别为第六类金属门、金属窗。经过多年经营,“九竹”牌产品市场占用率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还出口至国外。其中电动伸缩门系列产品在全国同行业的综合排名位居第一。“九竹”商标被先后认定为南京市名牌产品称号、南京市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称号、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九竹在“九竹”为南京九竹的知名商标及商号的情况下,故意将“九竹”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对南京九竹的不正当竞争。无锡九竹还在店牌装潢和广告宣传中省略性使用其企业名称,只使用“九竹门业”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无锡九竹与南京九竹之间具有关联,侵犯了南京九竹的商标专用权。无锡九竹的上述行为给南京九竹造成了严重的商誉损害和巨大的经济损失。2006年8月21日,南京九竹委托律师向无锡九竹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无锡九竹置之不理。请求判决确认“九竹”商标为驰名商标,无锡九竹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及商号侵权,判令无锡九竹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删除“九竹”文字,赔偿南京九竹经济和商誉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无锡九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南京九竹为“九竹”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略)号,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上述商标注册人原为南京九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2月7日经核准变更为南京九竹。

2003年2月,2006年1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向南京九竹颁发了南京名牌产品证书,“九竹”牌电控伸缩门被评为南京名牌产品,有效期均为3年。2005年12月,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向南京九竹颁发了江苏名牌产品证书,产品名称为“九竹”牌电动伸缩门,有效期为1年。2003年5月、2005年12月,“九竹”商标分别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3年。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无锡九竹于2003年3月18日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金属门、自动门、旋转门、电动门、旗杆的加工、销售等,核定经营期限自2003年3月18日至2013年2月28日。

2006年8月23日,无锡市公证处经南京九竹申请,通过拍照方式对无锡市X路X号奕淳公寓、锡星苑X号门、X号门、无锡新体育中心、无锡市体育运动学校、泓历皇朝酒店、太湖镇X路X号蠡湖(胡埭)工业区等处安装的电控门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照片显示,上述地点的电控门标注的制造商为无锡九竹,显示的企业地址为长江北路风顺里X号-11等,其中无锡市体育运动学校安装的电控门上标注有“九竹”文字。南京九竹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

无锡九竹在位于无锡市X路风顺里60-X号的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上,较为显著地标注了“九竹门业”、“九竹公司”、“九竹”等文字。

2006年8月21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南京九竹委托,向无锡九竹发出律师函,要求无锡九竹立即停止侵权,书面向南京九竹赔礼道歉,变更或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新企业名称及宣传资料中不得出现“九竹”字样等。

2006年9月11日,南京九竹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南京九竹委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费5000元等。9月19日,南京九竹支付了上述代理费。

上述事实,有南京九竹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著名商标证书、名牌产品证书、律师函、无锡九竹工商资料查询表、(2006)锡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无锡九竹经营场所的照片、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无锡九竹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当使用行为,只有在涉及跨类保护时,才有必要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案中,南京九竹注册的“九竹”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6类的金属门、金属窗,其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系无锡九竹在相同商品的生产经营中使用了“九竹”文字。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就无锡九竹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二、无锡九竹在其经营场所及部分商品上显著标注“九竹”文字,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的突出使用行为,依法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九竹”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无锡九竹作为同省范围内的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道“九竹”商标。而且,“九竹”文字并非通用词语,“九竹”商标属于臆造商标,在无锡九竹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无锡九竹将上述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无锡九竹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与南京九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损害了南京九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无锡九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无锡九竹应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九竹”文字。由于字号注册的地域性,南京九竹将“九竹”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后,只能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排他性,无法当然禁止他人在不同地域内将上述文字注册登记为企业字号,无锡九竹的字号注册登记行为虽构成侵权,但不能据此认定侵犯了南京九竹的字号权。故南京九竹关于无锡九竹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字号权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三、依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以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或由人民法院在一定限额内根据侵权情节进行酌情确定,上述损失应当是指经济损失,并非所谓的商誉损失,南京九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无锡九竹的侵权行为使其商誉受损,故南京九竹关于赔偿商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南京九竹在诉讼期间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损失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九竹”商标的知名度、无锡九竹的主观过错程度及销售商品的规模、南京九竹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损失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九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字号及经营中使用“九竹”文字。

二、无锡九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南京九竹经济损失(略)元。

三、南京九竹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4310元、其他诉讼费1300元,邮寄费300元,合计5910元,由南京九竹负担1070元,无锡九竹负担4840元(该款已由南京九竹预交,无锡九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南京九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4610元(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略)),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俊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