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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7-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28-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28-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海坡开发区阳光海岸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骆萍,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某某因与上诉人海南黄金海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海湾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霍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霍某某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即1324.5元,由上诉人霍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何冰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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