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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35岁。

被告班某某,女,32岁。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6月2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黄某金,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豪。由于被告长期沉迷于麻将,对家庭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仍不思悔改,不履行做妻子的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被告拿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存款)。

被告班某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诉称并不属实,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6月21日相识,20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黄某金,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豪。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新年

审判员李晖

审判员魏战士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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