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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初字第2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林某甲,又名林某,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4日被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7)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崔文红、黄汉萍出庭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荣,经常喝酒后闹事,辱骂家人,致使家庭矛盾激化。2006年8月2日晚9时许,林某荣在家听到被告人林某甲的哥哥林某杰(在逃)哄孩子睡觉的声音,认为林某杰在骂他,就辱骂并持木棍要殴打林某杰。林某杰母亲黎母忠担心出事就跑去叫林某甲回家。林某甲回家见此情形,和林某杰将林某荣拉到院子里,林某杰夺下林某荣手中的木棍,劝林某荣不要闹事,但林某荣不听劝阻,又捡起另一根木棍要打林某杰。林某甲见状,想起林某荣平时的所作所为,恼怒之下冲进林某杰的房间,拿了一根扁担冲到院子里,林某杰也拿着从林某荣手中夺下的那根木棍,两人一起往林某荣身上等处乱打,将其打倒在地后,抬回屋里。第二天,林某荣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林某荣系受钝器打击导致肋骨骨折刺破胸膜、肺破裂,造成血气胸,最终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荣,经常酒后闹事,辱骂家人,致使家庭矛盾激化。2006年8月2日晚9时许,林某荣在家听到被告人林某甲的哥哥林某杰(在逃)哄孩子睡觉的声音,认为林某杰在骂他,就辱骂并持木棍要殴打林某杰。林某杰母亲黎母忠担心出事就跑去叫林某甲回家。林某甲回家见此情形,和林某杰将林某荣拉到院子里,林某杰夺下林某荣手中的木棍,劝林某荣不要闹事,但林某荣不听劝阻,又捡起另一根木棍要打林某杰。林某甲见状,想起林某荣平时的所作所为,恼怒之下冲进林某杰的房间,拿了一根扁担冲到院子里,林某杰也拿着从林某荣手中夺下的那根木棍,两人一起往林某荣身上等处乱打,将其打倒在地后,抬回屋里。第二天,林某荣死在家中。经法医鉴定:林某荣系受钝器打击导致肋骨骨折刺破胸膜、肺破裂,造成血气胸,最终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林某甲供述证实,2006年8月2日晚上约10时,他父亲林某荣在家喝酒后持一根木柴要打他大哥林某杰,他母亲怕事情闹大就把他叫回家。他回到家见父亲骂他大哥、母亲、他和嫂子等人不堪入耳的话,并扬言要打死他们几个人,手里拿着一根木柴冲上去要打林某杰,林某杰抢下父亲手中的木柴,他父亲又捡了一根木柴扬言要把他们打死,林某杰就持抢下的木柴往他父亲打去,他想到父亲平时的所作所为,也冲回林某杰的房间拿了一根扁担,他和林某杰将父亲打倒在槟榔树下,邻居林某忠、王克国过来拦架并把他父亲扶回房内。第二天中午,他父亲便死了。公安人员将在现场提取的两根扁担给他辨认,他认出断的那根就是他拿来打父亲的。公安人员还将在现场提取的一根木柴给他辨认,他也认出,林某杰用来打他父亲的木棍就是这种形状。

2、证人证言。(1)林某证言证实,2006年8月3日中午,他得知堂哥林某荣死了,便赶到林某杰家。他到林某杰家后,见林某荣已死,他问林某杰:林某荣是怎么死的。林某杰说:他父亲被人打死。林某杰家人没有报案,是他报的案。

(2)林某少证言证实,案发后,林某荣女儿林某珍教他做伪证,他碍于面子做了第一次虚假证言。

他还证实,2006年8月3日早上10许,他去自家的芒果园,路过叔叔林某荣家庭院时,见到林某荣横躺在床上,双手和双脚都带有凝固的血迹。他问:你怎么了林某荣答:被打了。他见到林某杰一人坐在椅子上,就问林某杰:你爸发生什么事情了林某杰答:昨天晚上不知道摔车了还是怎么了。当时林某荣一个人躺在小屋里,没人去照顾,他很生气,就找了一条裤给林某荣穿上便回家。

(3)林某忠证言证实,2006年8月2日晚上9时许,他在家看电视,听到林某荣家传出吵闹声,他便过去看,看见林某杰和林某甲各拿一根木棍打林某荣,他和王克国就去拦林某甲和林某杰,但他们拦不住。林某杰和林某甲停手后,他就扶林某荣起来,帮林某荣清洗,见他手和脚都流血。第二天,林某荣便死在家里。林某忠还证实,林某荣一家常发生争吵。王克国的证言与林某忠的基本一致。

(4)周亚强证言证实,2006年8月2日晚上9时许,他在家看电视,听到林某荣大声喊叫,他就过去看,看到林某忠、王克国将林某荣从槟榔树处扶回房里。

(5)周燕(又名周某燕,林某杰妻子)证言证实,2006年8月2日晚上10时许,她和林某杰及两个孩子在王克国家看完电视回家,当时两个孩子玩闹,公公林某荣在庭院里,林某杰怕孩子吵,就劝孩子:静一点,等一下雷打到了,回去睡。见到林某荣拿了一根棍子走过来和林某杰吵起来,林某荣骂了关于林某杰和母亲难听的话,林某杰很生气,从父亲手中夺过棍子丢掉,林某荣捡起来,林某杰再夺过来丢掉。她婆婆怕打架,就去叫林某甲回家。林某甲回来后,林某荣仍拿着棍子要打林某杰,林某杰不知从哪拿了一根木棍,林某甲也拿了一根扁担,二人围着林某荣殴打。约一、两分钟,林某荣便被打坐在地上。村里的林某忠、王克国上来拦架,并将林某荣扶回房间。第二天中午,林某荣便死了。她还证实,其公公死后,林某杰很害怕,就编了谎言:有人报信,说林某荣躺在田仔一家小学的路边。他便找三轮车将林某荣抬回来。本来这些谎言是用来骗亲戚的,但没想到亲戚报案,公安人员来向林某杰了解情况,林某杰就将编的谎言说给办案人员听。她还证实:林某荣的行为不检点。

(6)黎母忠证言证实,2006年8月2日晚9时许,林某杰、周亚燕带两个孙子到邻居家看电视回到家,当时天下着雨、打雷,两个孙子哭闹不敢睡觉,林某杰便大声对孩子说:快睡吧,你听天打雷了,等下你们再哭雷会打人的。林某荣当时正在庭院听后拿了一根木棍冲进林某杰房间要打林某杰,林某杰劝林某荣回房睡觉。林某荣不听,林某杰夺下林某荣手中的木棍扔掉,并推他出去,林某荣又跑去把木棍捡回来,要打林某杰,她怕事情闹大,就去找林某甲。她和林某甲回到家,看见林某杰和林某荣相互推打。林某甲劝阻,林某荣不听,且不停地骂粗话,拿木棍冲上来要打林某杰和林某甲,林某杰、林某甲便各拿了一根木棍打林某荣。这时王克国和林某忠赶来拦架,林某荣被打倒在槟榔树下。王克国和林某忠就扶林某荣回房。第二天,林某荣就死了。黎母忠还证实:林某荣平时跟家人关系不好,经常辱骂家人,行为不检点。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方位示意图证实,现场位于英州镇X村委会新坡村林某荣家。勘查表明:林某荣家的左门叶、右门叶上、左门沿、右门沿、床边、床头架、地板上、被丢弃蚊帐上、柴块上均发现有血迹,并提取了血迹。在林某荣家厨房走廊处堆放一堆已破好的柴块。

4、鉴定结论。(1)陵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身上所形成的多处裂创系钝器打击造成。林某荣的死因系受钝器打击导致肋骨骨折刺破胸膜、肺破裂,造成血气胸,最终导致呼吸衰竭死亡。

(2)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证实,A、极强力支持左门叶上可疑血迹、右门叶上可疑血迹、左门沿上可疑血迹、右门沿上可疑血迹、床头架上可疑血迹和被丢弃蚊帐上可疑血迹为林某荣所留。B、送检的床边上可疑血迹为人血,但无扩增出DNA谱带,无法比对。C、送检的家中地板上可疑血迹和木柴上可疑血迹不是人血。

5、公安机关出具的林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林某甲出生于1977年12月6日,系陵水县X镇X村委会新坡村人。

此外还有证人林某乙、林某丙证言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因家庭琐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家庭伤害案件,且被害人林某荣对本案的发生负有相当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六年八月四日起至二0一八年八月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陈伟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丽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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