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王黎明,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戎某某,公司高级法务。
被告深圳市多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镇白石厦新塘多彩工业园BX栋。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苏州尚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华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赞S,总经理。
被告李某乙,苏州市沧浪区多彩电子经营部业主,住(略)。
原告达方公司与被告多彩公司、尚华公司、李某乙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达方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间涉案纠纷,现原告达方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其他诉讼费51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达方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仓
审判员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吴宏
二○○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眭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