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9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1月25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州市X路口附近,分二次将150片淫秽光盘卖给被告人罗某某。

200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福州市X路口附近,将120片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买的淫秽光盘转卖给张扬,被当场抓获。

200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在福飞路口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淫秽光盘103片。经鉴定:上述光盘属于淫秽光盘。

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淫秽物品收据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4、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淫秽物品鉴定书。5、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6、福州市公安局水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

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州市X路口附近,分二次将150片淫秽光盘卖给被告人罗某某。

200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在福州市X路口附近,将120片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买的淫秽光盘转卖给张扬,被当场抓获。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淫秽光盘177片(含贩卖给张某某120片)。

200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在福飞路口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淫秽光盘103片。

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280片光盘属于淫秽光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州市X街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对扣押淫秽碟片的照片辨认,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淫秽碟片计177片、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查获淫秽碟片计103片的事实。

2、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公治鉴[2009]第X号、第X号淫秽物品鉴定书及收缴收据,证实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的103张光盘及从被告罗某某处扣押的177张光盘经鉴定为淫秽物品,并被收缴的事实。

3、被告人罗某某、证人张扬对涉案扣押赃款人民币350元的确认,证实2009年11月30日双方在交易淫秽光盘时被当场查获,并扣押赃款人民币350元。

4、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11月30日中午其在福州市X路X路交叉口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120片淫秽光盘,并支付给罗某某人民币350元的事实。

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吴某某的照片辨认,证实其于2009年8月至9月期间,在福飞路分二次向被告人吴某某购得150片淫秽光盘,2009年11月30日中午其在福州市X路X路交叉口将其中的120片淫秽光盘以人民币350元卖给证人张某某事实。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罗某某的照片辨认,证实2009年8月至9月期间,其在福飞路分二次将邮购来的淫秽光盘卖给被告人罗某某共计150片,2009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电话联系其求购淫秽光盘,其携带103片淫秽光盘准备再次卖给罗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事实。

7、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罗某某、证人张扬处扣押淫秽光盘177片,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淫秽光盘103片。

8、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证实吴某某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的事实。

9、福州市X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被抓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贩卖253片,但其中103片被告人吴某某准备予以贩卖,但尚未实施贩卖行为即被当场查获,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贩卖177片。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某某,应认定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系二级残疾人,且具有部分犯罪未遂情节,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280片淫秽光盘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单位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5、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事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