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4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迪家具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亨家具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董事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行政经理。

上诉人卡迪家具公司因一般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5年3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合伙人祖少平与被告卡迪家具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被告将位于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二至五层钢混泥土结构、星铁棚及木楼厂房出租给杨某某和祖少平,用于生产板式家具的厂房、展厅、办公场所使用。2005年6月13日,原告豪亨家具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当时的住所地位于杨某某承租的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厂房内。

后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厂房的供电电缆被盗,原被告就重新安装电缆的费用产生争议,经协商后,原告豪亨家具公司与被告卡迪家具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达成《被盗电缆安装、电费缴纳补充协议》,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被告员工李某财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双方约定由原告垫付被盗电缆材料及安装费用,被告应在原告搬出该厂房前3日内,将原告代被告垫付的被盗电缆材料及安装费用偿还于原告。后原告依照协议约定于2006年4月30日代被告垫付电线款(略)元和安装电缆的辅助材料款500元,并取得了一份由顺德市龙江恒龙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和一张由佛山市顺德区X镇联兴电器店出具的发票复印件。该收据和发票有签有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签名。该收据已由被告方确认,并且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向龙山电站当时为原被告安装电缆的工作人员,对收据上的电缆数额也证明是真实的。

另查明,原告豪亨家具公司已于2006年9月6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由变更前的佛山市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工业区,原告已搬出了被告所有的厂房内。

原审判决认为:2005年3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合伙人祖少平与被告卡迪家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将承租的厂房用于登记设立豪亨家具公司,该厂房实际由豪亨家具公司管理使用。该厂房的电缆被盗后,原被告就电缆的重新安装费用签订了《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就被盗电缆安装、电费缴纳补充协议》。该协议双方是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协议的权利义务应由本案原被告承受。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依据该协议产生的争议,而不是依据杨某某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原告依照补充协议约定于2006年4月30日代被告垫付电线款(略)元和安装电缆的辅助材料款500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应由被告方于原告搬出厂房后向原告方清还。现原告方已搬出了被告的厂房,并变更了经营场所,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清付以上材料款给原告,依法应承担清还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清偿人民币(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06年10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卡迪家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于2005年3月1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其承租上诉人位于顺德区X镇325国道陈涌路段X号的房屋,之后,杨某某成立了被上诉人公司对该租赁厂房进行实际使用。被上诉人作为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人理应负有保护租赁财产安全的义务。而厂房内的电缆恰是租赁厂房的配套设施,属于租赁财产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被上诉人在实际使用租赁厂房期间没有保护好该财产的安全,发生了电缆被盗的后果,证明被上诉人恰恰违反了作为租赁财产使用人的基本义务。因此,被上诉人理应负责修复电缆或者赔偿上诉人的损失。然而,一审法院却将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搞混,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

二、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导致错判。一审判决认定,在电缆被盗窃之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一份《被盗电缆安装、电费缴纳补充协议》,约定由上诉人承担修复电缆的费用。上诉人认为这种认定结果是严重错误的。因为,上诉人根本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该补充协议。在被上诉人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补充协议上既没有加盖上诉人的公章,也没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因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充协议是不真实的,对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虚假协议。

另外,上诉人甚至有理由相信是被上诉人自己盗走了厂房内的电缆,又栽赃给上诉人的。总之,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没有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正确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改判。据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卡迪家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

被上诉人豪亨家具公司答辩称:一、被盗电线电缆不是租赁厂房内的电线电缆,而是租赁厂房外公用供电的电线电缆。电缆被盗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都知道此事,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

二、《被盗电缆安装、电费缴纳补充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龙江镇供电所的调解下达成的,当时双方均派多人参加调解,最后双方各派一名代表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上诉人的签名代表李某财是上诉人的副总经理,而且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同胞兄弟。

三、被上诉人是代上诉人垫付款,被上诉人是按上诉人签名确认后的《收据》和《发票》垫付款项。

四、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当庭承认,其胞兄代表上诉人和李某某本人签名之事有告知李某某。

综上所述,上诉人在上诉状所述既非事实,又毫无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豪亨家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佛山市豪亨家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就被盗电缆安装、电费缴纳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上诉主张该协议没有加盖上诉人的公章,也没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不真实。因李某财是上诉人的员工,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同胞兄弟,在龙江镇供电所调解时,李某财是代表上诉人进行协商,被上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某财代表上诉人全权处理被盗电缆的重新安装事宜,因此,李某财作为上诉人的承办人,其在该协议上的签字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有效。故该协议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由上诉人行使与承担。被上诉人依照协议约定于2006年4月30日代上诉人垫付电线款(略)元和安装电缆的辅助材料款500元,并取得收据和发票复印件,李某财以李某某的名义签名确认,并且事后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对此是知情的。综上,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卡迪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余珂珂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