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排沙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万龙、李某,均系广东君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专利号:(略).3)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称:由原告吴某某设计的“椅架(301)”于2005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10月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略).3。2007年1月10日,本案原告委托客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排沙工业路的佛山市顺德区邦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内,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买到型号为A-41#椅架10张。由于上述被告仿造的同款产品大量涌入市场,直接导致原告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价格降低,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上述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获得为目的,擅自大量生产销售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已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调查取证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之纠纷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顺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吴某某(略)元,原告吴某某放弃本案中的诉求。上述款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支付。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6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共56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邓治军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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