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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60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经理,住(略)-X号。

原告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409-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龙,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村安慧里4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软公司)、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石化协会)、北京国联讯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科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龙,被告石化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谢炳光、谢堃、国联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起诉称:2004年2月6日,金某公司与国联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国联讯公司委托金某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双方共同经营石化协会网站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经营收入双方5:5分成。2004年2月8日,金某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协议》,约定由科软公司为金某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科软公司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科软公司开发完成了“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金某公司按照石化协会的要求对该软件系统进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2005年7月,二被告突然拒绝履行合作协议,终止了与金某公司的合作。二被告曾一再言明,不再使用原告开发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不对该软件主张著作权。但二被告正在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正是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而生成的。被告软件的数据结构、数据内容、网页布局、页面表现形式等与“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软件完全相同。二被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给二被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在《中国化工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5万元;4、连带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略)元、律师费3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石化协会答辩称:石化协会使用的全国化工统计直报系统是2005年9月用“java”语言开发的,与原告的软件不同;数据库软件是石化协会提供给原告的,原告不具备主张数据库软件著作权的资格。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联讯公司答辩称: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国联讯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4年2月6日,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了《关于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略).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金某公司为国联讯公司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略).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并负责对国联讯专业技术人员的系统维护及企业用户使用操作培训。“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提供企业报表系统、企业字典管理、产品字典管理、报表汇总输出、用户管理、报表维护管理、系统帮助功能模块。“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按实际业务实施模块如下:1、企业报表管理:(1)完成石油、化工统计各类标准报表的录入、修改、删除功能;(2)提供报表逻辑审核功能;(3)提供自定义报表功能,包括行指标列指标自定义功能;(4)提供企业产值计算表的自动化生成模块。2、企业字典管理:提供石油和化学工业企业法人基本情况的录入、修改、删除功能。3、产品字典管理:提供石油、化工统计标准产品主本字典,主要产品库4000余个,异名库6000余个。实现企业远程追加产品、规格、修改属性等功能。4、报表汇总输出:提供国家、省、市、集团、企业共五级各类输出报表格式,用户可根据需求摄制输出条件。5、用户管理:提供用户后台网员管理模块。企业用户追加、修改、删除用户全县管理模块。6、系统帮助:提供在线帮助功能及标准使用操作word文档。根据国联讯公司总体实施策略,金某公司为国联讯公司“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总体实施分三个阶段:1、系统需求调研分析20天,按协议签订日起计算。2、功能模块涉及及软件编写20天。3、系统模块调试及系统试运行移交25天。双方共同经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略).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版块经营赢利点为:该版块的广告收入、信息咨询、培训等业务收入。双方各承担自己发生的费用,版块经营的收入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协议于2005年9月终止。

2004年2月8日,金某公司与科软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金某公司委托科软公司开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科软公司拥有其自主开发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金某公司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的专有使用权及全部软件系统的使用权。2006年4月3日,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了《软件许可使用协议》,该协议约定:科软公司授权金某公司独家使用“全国化工统计网”的源代码及全部软件系统,金某公司享有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

2005年6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登记号为(略),软件名称为全国化工统计直报平台软件系统V1.0[简称:全国化工统计网],著作权人为科软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8月8日。

2006年3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该笔录中,石化协会信息部主任冯某某和副主任周豫称:国联讯公司与石化协会信息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石化协会信息部曾经使用过其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直报系统软件,后来不用了,石化协会信息部又找别人开发了一个软件。石化协会信息部不对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直报系统软件主张著作权。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改版后的网址为“//(略).(略).cn”。2006年6月12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www.gm.net.cn/hgtj”和“(略).(略).cn”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www.gm.net.cn/hgtj”网站的网页是用“.net”语言编写的,“(略).(略).cn”网站的网页是用“java”语言编写的。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主张,上述两个网站的数据结构、数据内容、网页布局及页面表现形式等几乎完全相同,表明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并复制了该软件的源程序。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主张该两个网站的编程语言完全不同,相应的软件也不相同。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www.gm.net.cn/hgtj”和“(略).(略).cn:8000”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上述公证系在地址栏中分别直接输入“www.gm.net.cn/hgtj”和“(略).(略).cn:8000”进行的。上述两个网站的网页均是用“.net”语言编写的。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主张,上述两个网站中直报系统所显示的数据结构、网页布局、页面表现形式、文件名及传递的参数名、参数值等几乎完全相同,表明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并复制了该软件的源程序。石化协会主张,其现在使用的直报系统是在“(略).(略).cn”网站上,并非在“(略).(略).cn:8000”网站上,“(略).(略).cn:8000”网站上是另外一套尚未完成的直报系统,且实际上不可能既使用在默认端口下的用java语言编写的直报系统软件,又使用在8000端口下的用.net语言编写的直报系统软件。

2006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对“(略).(略).cn”网站的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该公证首先在地址栏中输入“(略).(略).cn”,登录后进入“直报系统”,上述网页均是用java语言编写的;点击“经济指标分析”后网站要求重新登录,此后进入“(略).(略).cn:8000”下的用.net语言编写的网页。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主张,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通过其改写的直报系统作掩护,非法使用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石化协会主张,在“(略).(略).cn:8000”下除存在用“.net”语言编写但尚未完成的直报系统软件外,还存在用“.net”语言编写的“经济指标分析”等模块,二者均是“(略).(略).cn:8000”下并列的子项目;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提交的涉案软件中没有“经济指标分析”等模块。

2005年9月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同意制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同意石化协会制发《石油和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

2005年9月29日,石化协会信息部与韩雪涛、谢明川签订了《软件开发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韩雪涛、谢明川用java语言开发软件,以支持石化协会信息部已有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咨询网》(//(略).(略).com)。软件主要功能模块包括:企业直报模块、条件查询模块、统计分析模块、信息发布模块。韩雪涛、谢明川保证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石化协会要求的软件开发工作,并安装系统试运行。软件的著作权桂石化协会所有。

2005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登记号为(略),软件名称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分析系统V1.0[简称:中国石化统计系统],著作权人为石化协会,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12月17日。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榆林炼油厂、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和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一直使用“(略).(略).cn”,从未使用“(略).(略).cn:8000”。

《中国石油和化工统计咨询网》((略).(略).cn)实行会员制,分为:1、商务会员1000元/年;2、初级会员5000元/年;3、中级会员(略)元/年;4、高级会员(略)元/年;5、VIP会员(略)元/年。首批上网直报企业名单为:北京市29家、天津市47家、河北省130家、山西省39家、内蒙古自治区X家、辽宁省100家、吉林省20家、黑龙江省39家、河南省51家、湖北省28家、湖南省28家、广东省114家、广西壮族自治区X家、海南省3家、重庆市23家、四川省49家、上海市64家、江苏省191家、浙江省156家、安徽省43家、福建省29家、江西省23家、山东省142家、贵州省32家、云南省72家、陕西省23家、甘肃省25家、青海省3家、宁夏回族自治区X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家。石化协会的电子数据库服务每条记录(按产品、企业数计算收费10元);进出口数据库查询每个产品(按税则号)收费60元/月•次,全年720元;为各省、各专业协会定向服务年服务费3000元。石化协会为《中国石油和化工统计咨询网》((略).(略).cn)组织过多次培训。

在本案中,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主张,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侵犯了“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网页描述程序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的著作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涉案软件。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主张,石化协会提交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石化协会主张,其提交的软件与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提交的软件完全不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全国医药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和“全国化工统计网统计直报系统”的备案材料。石化协会主张,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提交本院的涉案软件与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不一致,且其中有大量内容涉及医药方面。本院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案卷中调取了(略)和(略)文件。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主张其提交本院的涉案软件中的数据库文件与调取的数据库文件完全相同,证明其向本院提交的涉案软件至迟在2005年8月5日之前就已经开发完成了。石化协会主张,涉案直报系统的数据库自2002年石化协会承担统计职能时就已经存在了,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也没有约定由金某公司开发数据库;签订协议后,国联讯公司将数据库作为基础资料的一部分交给了金某公司;(略)中存放的是2003年的数据,而双方的协议签订于2004年2月6日,证明在金某公司开发直报系统之前,数据库就已经存在了。

另查,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

(略)元,律师费3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在本案中,科软公司开发了“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而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未对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且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未对科软公司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科软公司对“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在本案中,科软公司授权金某公司作为“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人,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本案的焦点在于2005年9月以后,石化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工统计咨询网》软件是否侵犯了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享有权利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在本案中,科软公司与金某公司主张,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侵犯了“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网页描述程序和数据库管理软件的著作权。

“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网页描述程序是用“.net”语言编写的,而石化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工统计咨询网》软件的网页描述程序则是用“java”语言编写的,二者的表达形式完全不同。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虽主张石化协会在“(略).(略).cn:8000”上的网页是使用“.net”语言编写的,但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涉案软件中没有与该部分网页内容相对应的“经济指标分析”等模块。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使用了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网页描述程序。

国联讯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网站(WWW.(略).CN)>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开发软件的内容,其中并不包括数据库管理软件。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对“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中的数据库管理软件享有著作权。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化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中国石油和化工统计咨询网》软件侵犯了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统计企业直报系统”版块(软件)的著作权。科软公司和金某公司关于石化协会和国联讯公司侵犯其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和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科软股份有限公司和金某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某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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