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诉上海吉翔宝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永涛,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沪生,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吉翔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佩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6)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口头加工业务往来,由上诉人提供PET膜2,000公斤(57,393平方米,其中一面已涂过硅),委托被上诉人进行加工涂硅,每平方米单价0.30元,计价款17,217.90元。被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并于2005年10月8日交货于上诉人。上诉人收取定作物后进行了检验,并于收货当日给付了被上诉人相应的价款,收货检验后即于同日将货物发运给其北京客户。后上诉人以该批定作物发往北京客户后发现质量问题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但被上诉人不予确认,并拒绝承担上诉人所述的经济损失。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加工费17,217.90元、赔偿原材料款30,000元及运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49,217.90元。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明确。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已依约履行了加工并交货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定作方收取定作物后负有检验义务。现上诉人方收取定作物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并将该批定作物发往了其客户,应视为其对被上诉人所加工的定作物验收合格。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加工涂硅的PET膜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对上诉人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吉翔宝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加工价款17,217.90元、赔偿原材料费用30,000元及运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49,217.9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978.70元,由上诉人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海宇玺纸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被发往上诉人的客户后,发现产品存在大面积无硅和粘连现象,导致产品被全部退回。上诉人随即致电被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被上诉人派员至上诉人处进行了勘验,确认该货物报废,但否认质量问题是其加工不当造成。原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被上诉人至上诉人处进行勘验,认为上诉人的货物发生无硅和粘连现象是由于上诉人提供原膜的问题造成,且现上诉人处的膜并非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故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提供的货运单载明的货物名称为“膜5托”,相应的运输发票载明的运输项目为“膜5吨”。

本院再查明,上诉人称,其收取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后,将原包装予以拆除,换成上诉人自己的外包装后运往北京客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依法成立,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向上诉人交付了定作物,上诉人按约支付了加工费。现上诉人提出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否定上诉人现存的货物系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由于上诉人现存的货物的外包装并非被上诉人的原包装,且上诉人提供的运输发票载明运往北京的货物数量为5吨,而非上诉人委托加工的2吨,故无法确认上诉人持有的货物是被上诉人的加工物。因此,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现上诉人基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返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8.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汪汝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