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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名唐某功),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因民事调解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驾驶豫x号轻型货车往本市X路西段永光玻璃店送货,因卸货将车头朝北倒车时与被害人石XX骑电动三轮车相撞,被告人拨打120对被害人石XX送往医院,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害人石XX被送往医院,于8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0年1月4日逃离本市,并于次日在浙江省慈溪市X巷一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某某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表、被害人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诊断书、尸检照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平公(交)尸检字[2008]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公(交)认字[2008]第Z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逃逸,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逃逸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肇事后,是被告人唐某某打110报案,又电话120将被害人送往平煤集团总医院,并支付x元现金,故不构成逃逸。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4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货车往本市X路西段永光玻璃店送货,因卸货将车头朝北倒车时与被害人石XX骑电动三轮车相撞,被告人唐某某拨打120将被害人石XX送往平煤集团总医院,并拨打了110报警。被害人石XX于8天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唐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在浙江省慈溪市X巷一旅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08年10月24日13时许,我当时开货车(豫x)在河南省平顶山市X路西段永光玻璃店门前停车,我当时正在倒车,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我货车的尾部,电动三轮车翻掉了,骑电动三轮车的老人就倒地上了,这个骑三轮车的人头晕,我就送他去平煤总医院住了8天,没有抢救过来就死了。后来我怕对方家属打我,就没去交警处理,叫我的老婆的姐姐宋XX去处理,对方要求20多万,我赔不起,就没有去处理。昨天晚上(2010年1月4日)22时许,我从老家过来,住在周巷的一个小旅馆里,后来警察就过来了。事故发生后我打电话报120和110。

2、证人邓XX证言:2008年10月24日一辆给我送玻璃的车从东边过来倒车的时候,一辆三轮车从西边过来撞住拉玻璃的车的左后位置,撞住的时候车是停着的(听别人说的),有一辆面包车在三轮车的后边过来。面包车从拉玻璃的车后边过去了,三轮车躲面包车时向左拐了一下,撞住玻璃车的左边了。事故发生时,我在我的店门口站,一个卸玻璃的在道牙边上站,有一个在道牙下边站,发生事故后,司机下车后说:两个卸玻璃的咋招呼倒车哩,碰住车了。

3、证人宋XX证言:发生事故后是唐某某开车移动的现场。是谁复制的现场不知道。

4、驾驶证信息表:被告人唐某某2002年取得准驾车型A2的驾驶证,2008年12月7日到期。

5、诊断证明、死亡诊断书、尸检照片10张:诊断重度颅骨损伤。2008年10月31日死亡。

6、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008年10月24日13时25分电话号码为x的唐某生报警。08年10月24日肇事车辆豫x号轻型货车被扣留。

7、慈溪市X巷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在周巷镇阿怀饭店X房间有逃犯唐某某。遂在阿怀饭店X房间将逃犯唐某某抓获。

8、平公(交)尸检字[2008]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死者石XX头部额顶部帽状腱膜下血肿,右侧颞肌出血。右侧顶、颞、枕部硬脑膜下血肿。额叶硬脑膜下血肿。左侧颅后窝硬膜下积血,右侧颅后窝线状骨折。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9、公(交)认字[2008]第Z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未保护现场、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XX无事故责任。

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时间2008年10月24日13时20分,天气阴。

事故地点:矿工路西段永光玻璃店门前,勘查时间2008年10月24日14时50分至2008年10月24日15时20分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将事故原始现场移动后又复制现场,现场照片所显示的现场不是事故现场。

11、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申请。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某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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