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纠纷案

时间:2006-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沈民(1)权终字第1107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沈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1957年6月l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范秀云、王某,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满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涛(主审)、孙玉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虽然继承人李某忠于1985年12月死亡,但他的两个女儿李某灵、李某梅并未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她们应享有代位继承权,本案应追加李某灵、李某梅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的争议财产为座落于(略)建筑面积为31.85平方米的草房二间,因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及于洪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实,尚不能证明争议房屋的权属,须经法定机关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智

代理审判员汤涛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ОО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楠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