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祖,北京市京都(略)。
委托代理人黄军辉,北京市京都(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路X号616-F。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巍,上海唐巍(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壹百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万达广场万达国际公寓X号楼X层D号。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娃,北京市广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三万三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上海荟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五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一万七千五百零五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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