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万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7-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渝二中刑一初字第14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二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某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万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万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国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3月1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07年3月22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4年腊月初二(2005年1月11日)下午2时许,本案被害人刘某奎(男,时年33岁)利用被告人万某甲之妻付某祥上山修水管无人之机,欲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在持刀对付某祥砍伤并将其打昏的情形下将其强奸。后被告人万某甲得知此事后,为报复,准备一把杀羊双刃刀随身携带,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当万某开县天鹅池垭口发现正乘“摩的”回家的刘某奎时,便以打招呼的方式接近刘,然后左手抓住刘某衣领,右手持刀捅刘,致其倒地后,用手卡住其脖子,直致其死亡,后将尸体推下公路旁的堡坎下后逃离,次日晚9时许,万某返回现场,将刘某尸体扛至唐朝水库引水洞洞口处,用石头砸其眼睛。并将尸体拖入洞内,对尸体和作案工具等进行焚烧,又将作案工具丢入唐朝水库中后逃离现场。就上诉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万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张某某提出被告人万某甲是义愤杀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出示了文某戊、刘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1日(2004年腊月二十二)被告人万某甲放工回家听说其妻子付某祥在腊月初二上山修水管时,刘某奎(本案被害人,男,时年33岁)欲与其妻发生两性关系,刘某持刀对付某祥砍伤并将付某昏的情形下将付某奸。为了报复,被告人万某甲准备一把杀羊双刃刀随身携带。2005年2月5日下午4时许,万某甲途经开县天鹅池垭口时,发现正乘“摩的”回家的刘某奎,便以打招呼的方式接近刘,然后左手抓住刘某衣领,右手持刀捅刘,致其倒地后,用手卡住其脖子直致其死亡,后将刘某尸体推下公路旁的堡坎下逃离。次日晚9时许,万某甲又返回现场,将刘某尸体扛至唐朝水库引水洞洞口处,用石头砸其眼睛,并将尸体拖入洞内,对尸体和部分作案工具进行焚烧,将作案所用刀具丢入唐朝水库中。2006年7月7日被告人万某甲在贵阳火车站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付某祥(被告人之妻)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二独自上山弄自家的水管时与刘某奎相遇,被刘某胁并用菜刀砍伤腰部,将其打昏后强奸,后将此事告诉了姐姐万某己和婆母赵某某,腊月二十二丈夫万某甲回家婆母将此事告诉了万某甲,第二天与丈夫就一起去找当律师的大姥,她要我们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还劝万某冷静。万某后就整天闷闷不乐,也不大说话了。

2、证人赵某某(被告人之母)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八晚上家里接到一名男子打给她儿媳付某祥的电话,她在分机里听到那个男子找她儿媳要钱,她上楼问是哪个的电话,儿媳就哭着说是刘某奎,然后就将腊月初二上山弄水管,被刘某奎欺负持刀砍伤腰部和脚杆的事对她讲了,刘某威胁说不准报案,否则就要把付某女儿弄去卖了,她还看到儿媳腰背部有一条10CM左右长的刀伤,脚杆全是青的。腊月二十二她就将此事告诉了从煤厂放工回家的儿子万某甲,从那以后万某心情就不好了,很少说话。腊月二十七下午6点多钟儿子万某甲匆忙回家,她见其神色慌张就问:“你是不是把刘某奎怎么了”万某:“我把他解决了,刀丢在水库里了。”

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腊月二十五,侄女付某祥和他丈夫万某甲来找她,问强奸罪要判几年,侄女就说村上的一个单身汉在其上山弄水管的时候,将其砍伤并强奸了,想报案又怕报复,一直不敢报案。她还看见付某祥的后腰有一3-4寸的一道口子,付某是那个单身汉用刀砍伤的。付某说过后那个单身汉打电话找她要钱说不给就要弄死她全家,就将整个经过给婆母和姐姐说了的。她听后就叫付某祥、万某甲去报案,还劝说千万某要乱来,要相信法律。

4、证人万某己(被告人之姐)的证言,证实2004年腊月初三早上,付某祥到她家说,昨天上山弄水管时被刘某奎强奸了,刘某把付某上打伤了。她看到付某上到处青一块紫一块,腰背部还有一道约10CM的伤口。

5、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刘某奎去年腊月的一天到他家打电话以及后来赵某某来问过是谁那天在他家打电话的情况。

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付某祥腰部第二、三腰椎右侧2CM有一5.9斜弧形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

7、证人文某金,何某江,何某龙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12日,一起到大碑山上看雪,在山口处的路边发现一个洞,就进去看,走到洞的中间,有人被脚下的什么东西绊了一下,用电筒照后确认是一个死人,第二天又再次到洞里核实是被人杀死后烧了的,就回家告诉了文某金的父亲文某丙,文某丙向高梁某出所报了案。

8、证人文某丙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12日,他儿子文某金和几个同学一起到老家的山上耍雪,回来就说山上洞里有个死人,他向其他几个娃儿核实后,就向高梁某出所报了案,并保护现场至警察到来。

9、证人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正月初六听说本村的刘某奎被人杀了,就从娘家赶回来坐夜。初八上午万某甲的妈赵某某告诉她说刘某奎是万某甲杀的,还说腊月初二付某祥上山弄水管,刘某奎想去强奸付,没得逞,还被刘某了一顿。

10、证人何某丁证言,证实正月十一路过赵某某家地坝,听到赵某哭,就去安慰赵,赵某将她儿子万某甲杀刘某奎的事讲给他听,赵某:腊月初二付某祥上山弄水管,被刘某奎跟踪,企图强奸付,付某干,刘某刀把付某背砍了一刀,脚杆也是遭刀背砍青完了的,还威胁付某准报案。付某万某甲去报复刘某奎,没让万某道,就告诉了赵,直到腊月二十几万某甲回家才晓得。腊月二十七早上5-6点钟,万某斤(万某甲的父亲)看见刘某奎朝万某方向走,下午万某甲就到垭口等刘某奎,看见刘某奎坐摩的回来,就喊摩的停下,万某了声“刘某奎”,刘某万某势汹汹的,就说对不起,下次改。万某刘某下摩的就打,打死后把刘某体弄到垭口洞子藏起后回家,将杀刘某奎的过程给赵某了后就离家出走了。

11、证人黎远之(被害人之母)的证言,证实经过对尸体的辨认,确认死者是刘某奎。还证实腊月初几的一天,万某甲的妈对她大儿媳晋某某讲,刘某奎在付某祥上山弄水管时,想强奸付,把付某背砍伤了。刘某奎和万某甲有仇,就是因为付某祥引起的。

12、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刘某奎作风不好,手脚不干净,刘某母亲黎远之说,万某甲扬言要整死刘某奎,是因为付某祥的事。

13、证人万某洪(摩的司机)的证言,证实2005年2月5日下午在永平厂魏某某的门市前搭一到天鹅池去的二十七、八岁的男青年,离天鹅池还有30-40米的地方,公路边站了个人,提了一塑料袋,经过那人时,那人朝搭车的人说,把东西带回去,他以为时熟人就停了车,刚停下车,那人就扑上来打坐摩托车的人,打的人说“你太歹毒了”,坐摩的的人说“算我给你说对不起”,看见打的那人手上拿了把5-6寸长的双刃刀,坐车的人颈部有血直往外冒,自己见势不对就赶忙离开了。

14、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万某洪在腊月二十几在他门市前搭了一名去天鹅池的男青年,车费讲成14元。

15、辨认笔录及照片,2005年2月22日经目击证人万某洪对15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X号照片就是2005年2月5日在天鹅池对乘坐他摩的的人行凶的那人。X号照片即为万某甲。

16、抓获经过,证实2006年7月7日贵阳火车站民警朱远芳,卢某忠在候车大厅见一形迹可疑的男子,询问得知其真实名字为万某甲,经网上核实万某甲为2005年2月5日杀人后在逃的网上追逃罪犯,即将其抓获。

17、被告人万某甲供述称,2005年2月初回家过年,知道本村的刘某奎强奸了他老婆付某祥,还将付某部砍伤,又找付某诈钱的事后,就带了把杀羊刀在身上。2月5日下午在天鹅池垭口见刘某奎坐摩的回来,借口喊刘某他带点东西回家而接近刘,摩托车一停下,他就上前左手抓住刘某衣领将刘某下摩托车,刘某他说对不起,他右手用塑料袋里装的刀朝刘某下身捅,见没有反应,后捅其头部,见太阳穴处出了很多血,人就倒地了,然后卡其脖子,将刘某下公路边的堡坎下。回家对母亲说已把刘某奎解决了。怕事情暴露,第二天晚上到现场将刘某尸体用编织袋装起扛到唐朝水库引水洞,因刘某眼睛睁着,就用石头砸刘某眼睛直到砸出浆,又找来枯草和编织袋一起放在刘某尸体上引燃焚烧,后将作案用的刀丢进唐朝水库里。

18、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实2005年2月13日在万某区高梁某小坪村X组万某路XKM处,小地名天鹅池垭口的唐朝水库引水洞内地上有一男尸,眼睛被挖,尸体被焚。

19、刘某奎死亡原因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尸检表明:刘某奎左耳缺失,创面平整,创缘整齐,创面有出血;左眼内容物缺失,眶周皮肤缺损,边缘整齐,创面有出血;左面部近下颌处有一烈创,大小为3.2×1.4CM,深4.5CM,创口哆开,上方软组织暴露。右侧头部毛发被烧焦,缺失,右侧头部,右面部,颈部,右耳被烧灼,轻度炭化;左侧胸腹部,右上臂前侧皮肤呈焦炭状,皮肤及软组织爆裂,整个胸、腹、背部及右前臂、左上臂前侧、右大腿、右腹股沟部位被烧灼,均成黑色。肋骨、四肢长骨未扪及骨折。结论:1、左耳缺失,左眼内容物缺失,左面部近下颌处的损伤,应均为生前形成,其作案工具应属带刄面的铁质类锐器。2、身体大面积烧伤并发生炭化和皮肤软组织爆裂现象,但支气管内未见炭尘、粉末,分析推断应属死后焚尸。3、死亡原因是由于身前前颈部遭受钝器外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所致。

20、逮捕证、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侦查程序合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该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万某甲报复杀死刘某奎后焚尸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证人文某戊、刘某某、卢某某、廖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和刑事判决书,证实的内容均为刘某奎生前爱偷摸,手脚不干净,还经常欺负本村组的妇女,以及曾因盗窃罪于1990年被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事实。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指控事实无关。本院认为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事实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为了报复而杀死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万某甲之妻付某祥陈述被刘某奎砍伤并强奸的事实,且曾将该情况告之赵某某、万某己、付某某等人,与付某祥所受损伤的鉴定相吻合,结合摩的司机万某洪亦证实案发当时刘某奎曾对被告人万某甲说“对不起”等证据综合分析,本案系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引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万某甲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程永斌

代理审判员薛梅

代理审判员陈荣萍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杜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