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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1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左某某,男,1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株洲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左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有夫妻共同债务: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x.48元,以及所欠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以及被告左某某尚欠株洲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费x元,以上所有债务共计x.48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归被告左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位于株洲市石峰区X路×号×栋×号的房屋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合计x.48元,以及所欠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某某借款x元,以及被告左某某尚欠株洲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费x元,以上所有债务共计x.48元由被告左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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