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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武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1994年,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22日,在武陵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湘张武婚字第x号)。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07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下半年,双方开始分居,经索溪峪镇X村委会书记毛某辉多次调解,和好无望。2009年11月16日,原告胡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毛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

二、毛某某家中现有财产均归毛某某所有(胡某某的个人衣物除外);

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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