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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住(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吴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蒋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吴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6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调解和好。但调解和好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原告吴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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