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100元的价格从本乡X村民李XX(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茨沟乡X村姚XX被盗的劲龙牌11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XX陈述、证人李XX、王XX、李XX、李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摩托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军义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