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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周刊诉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周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

负责人陈xxx,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州益加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xx周刊诉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周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周刊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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