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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訴鄧

时间:2007-02-16  当事人:   法官:法官陳忠基   文号:FCMC275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2年第2758宗

___________

呈請人溫

答辯人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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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忠基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5月30日、8月17日、8月21日、10月18至19日及2007年1月26日

判決日期:200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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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1.此宗申請是呈請人(即妻子)要求答辯人(即丈夫)在他們二十年的婚姻解除後,給予她附屬濟助。雙方沒有子女。他們現已離婚,但為方便起見,本席在此判案書仍稱他們為“丈夫”及“妻子”。丈夫現年55歲,妻子58歲。

2.雙方於1979年12月23日在香港結婚,兩人當時皆任職教師。他們之後一直工作,直至1994年妻子因嚴重的腸道易激綜合症及便秘痛楚等健康問題方才辭職。自此,她便依靠丈夫供養。

3.雙方在1998年以1,950,000元聯名購入沙田大涌橋道23至30號河畔花園某單位(“沙田物業”)作為新的婚姻居所,當中有600,000元是妻子的一個弟弟溫某的私人借貸,1,155,000元是恆生銀行的按揭貸款。

4.可惜的是,雙方還未搬進沙田物業,便在1999年1月開始分居。丈夫搬離位於粉嶺的前婚姻居所,妻子依舊居於該處,並且把沙田物業出租幫補生活費,但按揭還款仍由丈夫負責。

5.妻子將婚姻破裂歸咎於丈夫,指他與一女子有染,但丈夫並不承認。婚姻破裂使妻子一度患上抑鬱症和失眠,除了腸道易激綜合症需持續服藥外,她更需要接受精神治療。

6.妻子於2002年3月18日提交離婚呈請書,以分居兩年為由提出離婚,她同時要求附屬濟助。此後,這訴訟一直無甚進展,箇中原因不詳,也與本判案書無關。兩年後,在2004年3月10日妻子再提出申請,法庭在丈夫同意下命令他每月須支付妻子臨時贍養費9,000元。

7.法庭於2004年8月9日在沒有爭議下批予暫准離婚判令,附屬濟助事宜則押後以便雙方將經濟狀況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然而,在此後兩年直至最後開審為止,雙方不單各自送交超過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存檔,更在審訊前存檔多份誓章。類似情況並不罕見,尤其是雙方在訴訟中途曾撤換律師,到最後卻沒有法律代表協助,以至須要親自應訊。

8.本案最初於2004年12月9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席前審訊。法庭旋即發現案件還未能開審,因為有好些文件仍未準備好,包括丈夫的銀行戶口和信用卡月結單;至於沙田物業及雙方在婚姻關係早期在深圳買的物業,不是雙方還沒有就估值達成共識,便是尚未取得正式報告。因此,法庭將審訊押後,讓他們完成處理以上事項,雙方須向法庭承諾各自每月支付沙田物業一半的按揭還款、地某、差餉及管理費。

9.本席須在此指出,妻子的弟弟溫某於2004年1月30日在區域法院發出民事令狀,要求丈夫歸還上述的660,000元貸款。該案件編號為DCCJ2004年第477宗。經審訊後,法庭於2005年3月8日判決丈夫敗訴,他須償還貸款,以及支付以判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及訟費。此後,丈夫曾償還部份款項予妻子的弟弟,但大部份判定債項尚未清還;現丈夫連利息欠下的債項超過1,300,000元。

10.在此申請中,妻子指她因年紀和健康問題,再不能工作,只得繼續全部依靠丈夫供養。她要求丈夫給她每月16,500元作為她的生活費和沙田物業的按揭供款。此外,她已於2005年左右搬進沙田物業。她要求法庭下令將丈夫於沙田物業及中國深圳物業的權益轉移給她。她指深圳物業價值不高,一直只用來存放雙方的一些物品。最後,她要求法庭下令丈夫償還以往欠她的贍養費和他應負責的那份按揭還款,以及平分他四年後(2011年8月)退休時可收取的公積金。

11.丈夫提出的和解方案是,只要他無須再負責沙田物業的按揭供款,他就同意讓妻子擁有沙田及深圳物業。他聲稱,基於他的各項開支和欠債,包括欠妻子弟弟的判定債項,在他退休收取公積金前,他無力支付妻子任何定期付款或一整筆大額款項。他建議,他和妻子一起分的公積金,應以累積至1999年他們分居時的金額為準。他堅稱妻子的賺錢能力高,她應可工作養活自己。

12.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在本席考慮妻子的申請時,本席必須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為了方便雙方起見,本席列出須顧及的事宜:

(a)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13.丈夫的收入是不受爭議的。他在大埔某中學任教師,月入41,743元,這有他在渣打銀行的發薪戶口月結單為證。

14.他參加了僱主的公積金計劃,現時公積金價值約2,200,000元,但預期到2011年8月他退休時,這筆錢將會超過三百萬元。

15.如之前所說,他和妻子聯名擁有以下兩個物業:

(a)沙田物業——他估計約值一百萬元,但尚有850,000元按揭未還,所以淨值只有150,000元;

(b)位於深圳的中國物業——物業沒有產權負擔,他估計約值180,000元。

16.妻子對沙田物業的估值沒有異議,但辯稱深圳物業殘舊、位置欠佳、治安不好,所以不值這價錢。但妻子最爭議的是丈夫所欠下各銀行和信用卡公司的債務,以及他自稱每月超過56,000元遠高於他的入息的開支。為此,丈夫在審訊期間遭到全面和仔細的盤問。

17.丈夫報稱的債務詳列於他最新一份經濟狀況陳述書第12頁,總額超過2,500,000元,而當中大部份是沒爭議的:沙田物業餘下的按揭貸款和欠妻子弟弟的判定債項。此外,他的信用卡欠款和私人債務總數逾300,000元,分期還款每月達20,000元以上。妻子對此有爭議,她不相信這是必須、合理或真實的債項。

18.根據丈夫的證供,有些債項,如欠英利信用財務有限公司的77,481元,是用來繳交往年的薪俸稅的,現時應已還清,這並不能說是不合理的債項。還有兩筆,是他向同事借貸及花旗銀行信用卡欠款,總共109,340元,他聲稱這是用來支付在訴訟早期因雙方聘用法律代表而欠下的律師費。

19.丈夫出示了律師的單據作為證據。雖然總數與債款並不完全吻合,但本席接受他解釋,這些細微的出入可能是由一些額外收費和利息引起,而這對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債務來說是常見的。

20.餘下兩筆欠渣打銀行及渣打信用卡、分別為124,392.78元及6,911.90元的貸款就更惹爭議。較少的一筆據稱是丈夫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因要重新添置電器的費用。相比之下,這筆數目很少,也即將還清。較大的一筆是2001年起累積的私人循環貸款。丈夫說,他用這筆貸款來支付年來他多次到日本及其他地某的旅費。他指出門的目的是為了觀光,同時亦是為了避開妻子不停地某擾他的工作和生活,及離婚訴訟帶來的壓力。這筆欠款每月還款5,000餘元,最近已降低至約110,000元,但仍需兩年方可還清。

21.妻子否認滋擾丈夫。她同意丈夫有權不時外遊,但質疑丈夫以他的高收入,為何還需向銀行借貸來支付旅費。她懷疑是他過份奢侈弄致需要借貸,因為他自分居後一直與女友揮霍無度。

22.在本席面前,丈夫否認有女友,以及除了妻子的一面之詞外,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女友。但無疑她堅信這是他們婚姻破裂的原因,以及她對此依然深感憤恨,然而她對丈夫所做的某些行為,連本席也同意丈夫所言,確是對他造成滋擾。這些行為主要包括多次致電和寫信到丈夫的工作地某,故意引起丈夫的同事和僱主注意。她的做法是在信封上寫“通姦”、“情婦”及“婚外情”等字眼,並劃上紅線以示強調;她又附上一些因感情事為導火線的案件的剪報,警告或暗示如果丈夫繼續婚外情的話,同類事件或會發生在他身上。

23.根據法庭席前的證據,這些行為的確令丈夫極度痛苦和尷尬,導致他曾一度出現精神崩潰的徵狀或抑鬱,2005年8月時須入院一星期。幸好,他現已康復。

24.妻子當然不認她的行為對丈夫造成滋擾,她又自圓其說,指丈夫通姦毀掉他們的婚姻,令她承受莫大痛苦。

25.法庭基於雙方分居兩年而批准妻子的呈請,並頒下離婚判令。因為法庭只須信納發出呈請書時雙方已分居最少兩年,便無須再深究導致婚姻破裂的其他原因。

26.丈夫是否如妻子在多份誓章中所說和他人有染,以及這是否婚姻破裂的真正原因,本席認為這都沒有關係,因為這並非“嚴重及明顯的行為”,也不是本席在考慮這申請時應考究的重要事項。本席也不認為詳細研究這事有何幫助。

27.不過,如果妻子給丈夫的信件對他造成更大傷害,譬如丟了工作或喪失謀生能力的話,這又自當別論。本席同意婚姻破裂對妻子造成的創傷和情緒上的影響,都較丈夫為大,但本席不認同她的滋擾和不恰當的行為。這些行為猶幸沒有構成實質的損害,以及丈夫聲譽和工作也沒有受損。

28.妻子是有權查問丈夫以他的豐厚收入,他為何還需自2001年起不斷申請銀行貸款來支付多次旅費。要找出答案,便須查究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第16頁所列出的開支。

29.本席之前說過,丈夫在陳述書中報稱每月總開支超過56,000元,當中包括給妻子的9,000元臨時贍養費。丈夫在聆訊時承認他已停止每月還款5,000元予妻子的弟弟;及有錯誤重複計算8,609元的分期繳付稅款,因此這兩筆款項應該剔除。他現時的每月總開支應大約為42,500元,這與他的收入相若。

30.上文說過,丈夫償還各債項的供款共佔他每月總開支約一半。其他開支還包括租金、水電雜費、膳某、上班交通費及其他相關支出,本席認為均是正常和合理的,也與他的收入相稱。然而,有兩筆開支是特別遭受妻子非議的:一筆是三千餘元的汽車保養費用,另一筆是一消閒會所1,450元的會費。她不相信這是需要或必要的開支。

31.雙方不爭議丈夫在婚姻期間一直有駕車,那時他們需要一輛車,也負擔得來。對於他現時的工作地某和住所來說,汽車未必是必需品,但他擁有一輛車並非不合理或奢侈的事,而這方面的開支也沒有過高。至於加入消閒會所、花千餘支付會籍也是同一情況。不過,這些開支實際上有否令丈夫無法應付妻子的需要,卻是另一問題。所以本席接着要討論的,是妻子的經濟狀況。

32.妻子聲稱她因種種健康問題,自1994年5月起便沒有工作。根據她在2004年為這宗訴訟存檔的第一份存誓章,她的健康問題曾包括腱膜囊腫、腰某、坐骨神經痛、抑鬱和失眠,當然還有腸道易激綜合症。

33.無疑,妻子確曾出現這些病徵,這些問題全都有醫學報告及收據證明。其中一些情緒或心理問題,如抑鬱症,是婚姻破裂而導致的。根據附於上述誓章作為證物的醫學報告,尤其是臨床心理學家JasonChan於2003年8月11日所作的報告指出,只要妻子好好聽從指示接受治療,她可以很快和有效地某復過來。現今距離該報告的日期已差不多四年,妻子的情緒看來不再像受離婚的影響。

34.可惜,她卻受到另一種抑鬱症的困擾,這種抑鬱症與她的主要問題,即腸道道易激綜合症息息相關。根據她附於2006年8月14日的誓章、由胡興正醫生撰寫的報告指出,腸道易激綜合症由腸胃過敏及結腸痙孿引致。此病的主要問題是肚瀉及便秘,大大擾亂病人的生活和工作,導致病人焦慮和抑鬱。而此病伴有的腹痛和不適亦足以使人失去能力。胡醫生指這是慢性疾病,病情能好轉也能復發,雖然目標治療和適當飲食能改善情況,但此病不能完全根治。

35.除了胡醫生提到由此病引起的各種問題外,妻子又稱發病時她會嚴重不適以至無法坐下。事實上,在審訊期間她幾乎都是站着的,這亦是她提出她不適合工作的其中一個理由。

36.丈夫不同意妻子沒有工作能力的說法,因為她呈堂的醫學報告全都沒有提及過;再者,在九十年代末期他們分居之前,妻子曾在她的一個弟弟的工廠任兼職會計兩年,雖然弟弟願意給她一整筆共200,000元的款項作酬勞,但妻子沒有接受。他也懷疑妻子不時因為個人理由或為她弟弟的事到台灣公幹。丈夫亦質疑妻子稱她連擔任兼職或代課教師的能力也沒有的說法,他認為沒有理由,因為她受過專業教師訓練,以及在1994年前她一直都是任職教師的。

37.妻子無疑具有充分資格當教師。她在台灣一所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取得文學、音樂及教育學位後,曾在多間小學及中學教書多年,婚後她也一直教學至1994年。她的誓章附上多份由她的舊同事和學生所寫的嘉許信和服務證書,證明她是一名卓越和令人尊敬的教師。本席不懷疑她以教書為謀生的能力;但是,就算她的健康問題不至令她無法工作,要她在固定時間內上班也會是十分困難的。

38.然而,誠如丈夫所指,醫學報告沒說過她完全不能工作;她亦確實曾替弟弟工作兩年,儘管並不是每天上班,也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除此,她在其他方面依然是活躍的,包括擔任其母校一個和聲樂有關的組織的主席。本席相信,正如丈夫所說,她最低限度能當兼職或代課教師,或私人補習教師。這些工作通常不會限制她在一般辨公時間內上班。

39.妻子稱她現時沒有收入,她需要依靠丈夫每月9,000元臨時贍養費及借貸度日。她主要問她的家人,包括母親和三名兄弟姊妹,還有朋友借錢。借貸詳情列於她2006年5月23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上。陳述書的資料顯示她共欠逾700,000元,這還未包括法庭判丈夫須還弟弟的判定債項的一半。妻子現時似乎也同意這筆判定債項她也應該同樣分擔。不過,她在訴訟中除了要求丈夫援助外,並沒有提議她打算如何解決其中任何一筆債項。

40.妻子指她每月開支約21,500元,當中約一半是沙田物業的按揭分期還款。其他的家庭和個人開支全都不大,而且合理,丈夫在審訊時也沒有質疑這些開支。他唯一不同意的,是一筆每月5,600元的雜項家庭開支。這筆錢主要是沙田物業的前租客搬走後、妻子搬進單位前用作維修和裝修的費用。丈夫認為這是一筆用於裝修的資本開支,而非經常開支。根據已往記錄計算出一個較實際的金額和經適當地某整後,他認為這筆開支應定為1,500元較恰當。因此,她每月的合理開支應約為17,000元。

41.本席在上文提過,丈夫已表示對沙田物業不感興趣,他建議將整個業權轉移給妻子或將它出售,而所有售樓利益歸妻子所有。其實,這物業尚有大筆按揭未清還,扣除各項費用及支出後,售樓的純利也不會高,所以妻子寧願保留這物業自住也是不足為怪。在此情況下,即使妻子再出來工作,她仍然需要丈夫每月給她一筆可觀的贍養費,應付她的一切合理需要,包括物業按揭供款。沒爭議的是,除丈夫的公積金外,雙方沒有任何資金或資產可用來一次過清還餘下超過800,000元的按揭貸款,而公積金則要待丈夫於2011年8月屆退休年齡時方可收取。

42.這表示,雙方每月仍須騰出10,000元支付按揭還款。於是,本席又回到之前的問題上:丈夫能拿出多少錢來應付這筆開支及妻子的其他需要。

43.本席之前說過,在這訴訟的較早階段,丈夫曾答應每月支付妻子9,000元臨時贍養費,並承諾每月支付一半按揭還款,約4,800元,合共13,800元。雖然後來他的收入減少了約2,000元,但某些信用卡欠款,如渣打銀行的欠款現時應已還清,花旗銀行的欠款將會在今年稍後時間還清。所以他可以從收入中撥出更大部份來應付妻子和他自己的需要。本席由此相信丈夫有能力給予妻子每月15,000元,讓她應付開支,包括按揭還款,看來這樣做對丈夫也是合適和合理。同時,妻子也應運用自己的謀生能力,最少也做一些兼職工作幫補入息。丈夫終有一天會退休,不能再給她贍養費,她將要自食其力,而現時距離這一天並不遠。但是,這又引伸到另一問題:妻子是否有權分享丈夫的公積金有的話,應當多少

44.丈夫提議,如果妻子確有權分享他的公積金,他就和她平分,但金額則以1999年他們分居時的累積金額為準,即約900,000元。換句話說,就是給予妻子450,000元整筆付款,以供她將來的需要及/或協助她解決沙田物業餘下的按揭還款。他不同意和她分享分居後所累積的公積金,因為妻子不單沒有為此付出過,她種種滋擾更幾乎把他和他的工作毀掉。

45.雙方就對方的各種行為互相批評得體無完膚,不過,就算這些行為真有其事,都是婚姻最後期或分居後發生。本席席前的證據顯示,雙方在婚姻期間各自都曾為這段婚姻家庭和累積的資產付出過。

46.本席相信,要不是妻子13年前不幸因健康問題而放棄工作及事業,她現時應還在工作和分擔責任,以及當然還可以期待退休時收到的公積金或退休金。不過,她現已變得很倚賴丈夫,大抵也是因為這樣,沙田物業才會至今仍有大筆按揭待還,資產淨值不高,丈夫的公積金更變成雙方唯一具重大價值的資產。

47.本席已說過,丈夫願意將沙田和中國物業轉移給妻子所有,妻子當然亦樂於接受。前者能保障她有棲身之所;至於後者,即使妻子想令我們相信它是何其不值錢,那畢竟也是一個物業,她可隨意把它用作如渡假屋或一退隱之處。

48.再者,即使現時沙田物業尚有800,000元以上按揭未還,到丈夫2011年退休時,餘下的按揭必定已大幅減少。到時,他應該可從公積金中拿出一整筆款項助妻子還清尚欠的按揭;之後,他還剩下大半公積金,應付他將來的需要及債務。

49.所謂債項,當然包括了他欠妻子弟弟的1,300,000餘元,但之後他應該還剩下一百萬元以上供他將來的需要和支出之用。他提議將累積至1999年分居時的公積金與妻子平分,數目也不過是450,000元,不足以讓妻子贖回沙田物業之餘,更會使她陷於困難的局面,因為到時她已差不多63歲,沒有甚麼謀生能力。所以丈夫的提議並不能盡如人意。

50.總括來說,根據本席面前的證據及本案的情況,本席相信公平和適當的做法是,由丈夫每月支付妻子15,000元作為贍養費及沙田物業的每月按揭還款,直至他退休及收取公積金為止;而收到公積金後,他須從中提取一整筆足以全數清還尚欠按揭的款額予妻子,並將兩項物業轉移給妻子。最終,妻子擁有的資產總值,跟丈夫解決其他債務後餘下的公積金金額相若,這確保雙方擁有一定的產權,應付日後各自的需要。因此,本席命令:

1.答辯人,即丈夫,須由2007年3月1日起及其後每個月的第一日,向呈請人,即妻子,支付定期付款,款額為每月15,000元,直至妻子去世或再婚,或直至丈夫退休為止,三者以較早者為準;

2.答辯人須在退休及收取公積金後向呈請人支付整筆款項,款額須等同沙田物業尚餘按揭的金額;之後,答辯人須將他在該物業的全部份數及權益,完全轉移給呈請人;

3.法院作出離婚絕對判令後,答辯人須將位於深圳物業的全部份數及權益,完全轉移給呈請人;

4.以上第2及第3條條款付諸實行後,雙方要求對方給予附屬濟助的申請將被撤銷;

5.法庭不作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包括之前保留待決的訟費。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將於14日後轉為絕對命令。

(陳忠基)

區院法院法官

呈請人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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