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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隋伟杰,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伟杰、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已无和好的可能,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赔偿我10万元,我就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于1987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因逃跑被加期二年,1991年6月5日被解除劳动教养,199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九年,1998年提前释放,2009年5月27日被告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告于2007年6月28日、2008年3月2日分别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2010年5月1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因盗窃多次判刑,原告曾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由此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审判员牛利娜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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