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迈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勇敢、方瑾(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沈某某(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创艺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路X号新世纪大厦18-B。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永年(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飞迈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下称飞迈公司)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飞迈公司诉称:2004年3月18日,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文广集团)所属的杭州电视台影视频道作为甲方,与共同作为乙方的飞迈公司、第三人杭州创艺成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创艺成公司)签订有关电视连续剧《花姑子》播映权转让的购片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将《花姑子》在浙江地区两年的播映权转让给甲方。文广集团支付合同款共计人民币(略)元。合同第三条特别约定文广集团支付合同款的时间以及飞迈公司的帐户名、开户行、帐号。合同签订后飞迈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文广集团也接受了该片并予以播放。然而,文广集团至今仅支付了合同款(略).25元,还有(略).75元的合同款未付,已构成违约。飞迈公司于2005年4月1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令:1、文广集团支付飞迈公司合同款人民币(略).75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略).3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文广集团承担。2005年6月2日,原审法院应文广集团的申请,追加创艺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飞迈公司退还创艺成公司《花姑子》剧发行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飞迈公司收到的《花姑子》剧发行款为人民币(略)元,依据飞迈公司与创艺成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飞迈公司应向创艺成公司支付发行费人民币(略).2元,暂扣除由创艺成公司原员工齐珺领取的人民币(略)元(飞迈公司确认该款项系支付给创艺成公司《花姑子》剧的发行费,并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后向创艺成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如在创艺成公司向齐珺追讨该款项过程某,经有关法律途径证明该款项系非飞迈公司支付给创艺成公司《花姑子》剧的发行费的,创艺成公司有权向飞迈公司追回该人民币(略)元),尚欠创艺成公司发行费人民币(略).2元。
三、创艺成公司应向飞迈公司返还浙江、湖北、山东三个电视台的《花姑子》剧发行款合计人民币(略).75元。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合计(略)元,由飞迈公司和创艺成公司各半负担。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条中款项相抵后,创艺成公司应向飞迈公司支付人民币(略).5元,该款项创艺成公司应于200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文广集团承诺:鉴于文广集团与创艺成公司之间签订有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购片合约,该合约规定截止2006年6月26日止,文广集团还应支付给创艺成公司剩余购片款人民币60余万元,文广集团不得在创艺成公司付清本条规定之款项前支付给创艺成公司(文广集团亦不因此向创艺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创艺成公司未按本条规定向飞迈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文广集团承诺将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购片合约项下相应剩余购片款在支付期限届满时直接支付给飞迈公司,飞迈公司同时向文广集团出具发票。支付总额为:人民币(略).5元及利息(从2006年6月26日起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支付总额以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购片合约规定应支付给创艺成公司的剩余购片款为限。支付完毕后,飞迈公司、文广集团、创艺成公司三方之间关于《花姑子》剧相应的债权债务、以及文广集团和创艺成公司之间关于电视连续剧《封神榜》购片合约相应的债权债务即视为履行完毕;如文广集团逾期不履行,飞迈公司可持本调解书直接向文广集团申请执行。
六、飞迈公司尚有《花姑子》剧发行款人民币(略)元未收回,创艺成公司同意协助飞迈公司收回该款项,飞迈公司按收回款项的9%向创艺成公司支付发行费;飞迈公司收到上述应收款后,或创艺成公司有书面证据表明飞迈公司已收回上述应收款后,飞迈公司应在收款后或见创艺成公司书面主张后6日内及时向创艺成公司支付已收款9%的发行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方双复
代理审判员高毅龙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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