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0)鄢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男,29岁。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与刘艳菊(又名刘某玲,另案处理)等人在鄢陵县城预谋到高速公路上,以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之手段(俗称“碰瓷”),谋求赔偿。
2009年10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与刘艳菊驾驶豫x轿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北省涿州境内时,发现一辆由陶玉快驾驶的皖x/x货车在路上行驶,王某某驾驶豫x轿车趁货车变更车道之际,故意碰向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事故时,因王某某没有驾驶证,赵某某谎称自己为司机,并利用其驾驶证参与处理该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6000元,赃款分肥。
2009年11月6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与刘艳菊驾驶豫x轿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商丘市境内时,发现一辆由胡某某驾驶的鲁x大货车在路上行驶,王某某驾驶豫x轿车趁大货车变更车道之际,故意碰向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在交警上理事故时,因王某某没有驾驶证,赵某某谎称自己为司机,并利用其驾驶证参与处理该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x元,赃款分肥。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协议书、照片、证明、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谋取钱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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