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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4-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汉刑初字第055号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被告人荣某甲,网名(略),化名向某清,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身份证号码:(略),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略)。2004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乙,湖北省仙桃市X镇X村居民。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于2004年11月1日以鄂汉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派检察员刘余全、代理检察员杨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4年3月27日,被告人荣某甲利用含淫秽内容的网站“地狱之爱”论坛(略)数据库以及从网上下载的论坛PHP网页源程序组合成完整的论坛网站,并对论坛的部分标志图片进行了修改,上传到网页服务器,荣某甲又从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域名51mm.org,将域名指向网页服务器的IP,供上网用户进行浏览,并提供会员注册服务,从而建立了“性福天堂”网站。被告人荣某甲在该网站中设立的版区中有亚洲美女区、欧美贴图区、人兽贴图区、A4U、另类其它、幼幼贴图区、卡通漫画区、网友自拍区、欧美电影区、人兽电影区、幼幼电影区等十一个淫秽版区。被告人荣某甲利用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的SQL漏洞,侵入该服务器中,并上传后门程序,控制了该服务器。随后将“性福天堂”网站程序及域名均转至该服务器内。利用论坛管理员(略)的ID在论坛发布了募捐方案,收取了论坛会员的汇款,并将汇款会员转成VIP会员,以浏览一般会员不能浏览的部分内含淫秽图片或电影的帖子。荣某甲还利用托管在仙桃市联通机房的服务器建立了论坛会员VIP电影下载、上传FTP站点,供论坛VIP用户进行下载和上传淫秽电影及图片。截止案发时,被告人荣某甲创建的“性福天堂”共发展会员(略)名。经对被告人荣某甲托管在联通服务器的鉴定,利用FTP对外进行传播的电影中含淫秽电影427个。经对被告人荣某甲建立在天津低保网页服务器上的淫秽网站的部分图片和电影的鉴定,其中淫秽电影139个,淫秽图片文件1912个、长篇淫秽小说7篇、情色淫秽小说8篇,原创小说10篇,淫秽信息的浏览量为11万余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从网站上固定的帖子以及制作的光盘、提取的计算机等物证、被告人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荣某甲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2004年3月27日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域名51mm.org,创建了“性福天堂”网站后,自己并没有参加管理,是租给别人在使用。5月27日看到网站效益还可以才接管,所以不能把5月27日以前的行为作为其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2、在仙桃市联通公司托管服务器上的淫秽资料是自己收藏的,没有对外传播。

被告人荣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的(略)名会员只是详尽记载了登录该网站的网民,并非注册会员。2、所谓注册会员应是指荣某甲牟利的对象。本案中荣某甲牟利的对象仅有VIP会员,且牟利只千余元。3、建议以牟利的VIP注册会员数、淫秽信息的含量和浏览量来对被告人予以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某甲利用含淫秽内容的网站“地狱之爱”论坛(略)数据库以及从网上下载的论坛PHP网页源程序组合成完整的论坛网站,并对论坛的部分标志图片进行了修改后,上传到网页服务器。2004年3月27日,被告人荣某甲以化名向某清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域名51mm.org,并将该域名指向网页服务器的IP,供上网用户进行浏览,并提供会员注册服务,从而建立了“性福天堂”网站。“性福天堂”是一种论坛性质的淫秽网站,被告人荣某甲在该网站(www.51mm.org)中设立的版区中有亚洲美女区、欧美贴图区、人兽贴图区、A4U、另类其它、幼幼贴图区、卡通漫画区、网友自拍区、欧美电影区、人兽电影区、幼幼电影区等十一个淫秽版区。被告人荣某甲以论坛管理员(略)的身份,在网站上发布了招聘版主的帖子,并从版主中提升金某辛、周某壬(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系统管理员,协助其管理“性福天堂”网站。

2004年5月18日,被告人荣某甲利用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的SQL漏洞,侵入该服务器中,并上传后门程序,控制了该服务器。随后将“性福天堂”网站程序及域名均转至该服务器内。

2004年5月25日,被告人荣某甲为牟利,利用论坛管理员(略)在论坛发布了募捐方案,收取了论坛会员的汇款,并将汇款会员转成VIP会员,以浏览一般会员不能浏览的部分淫秽图片或电影。被告人荣某甲还利用托管在仙桃市联通公司的服务器建立了论坛VIP会员电影下载、上传FTP站点,供论坛VIP会员进行下载和上传淫秽电影及图片。

自2004年3月27日“性福天堂”网站建立至案件告发被关闭,被告人荣某甲建立的网站共发展会员(略)名;利用FTP站点对外进行传播的电影中含淫秽电影427个;在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上有淫秽电影139个,淫秽图片文件1912个、长篇淫秽小说7篇、色情淫秽小说8篇,原创小说10篇;部分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为11万余次;通过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人民币175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十组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1、天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发案经过说明;2、天津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3、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证明;4、天津市民政局负责网络管理的工作人员陈振华、王某的证言。该组证据能证明当公安部发现淫秽网站“性福天堂”(域名为www.51mm.org)IP地址为211.94.208.165后,交由天津市公安局调查发现,IP地址为211.94.208.165指向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系统服务器,该服务器是民政局救灾处“社会救助网”所使用,主要用于低保对象数据的统计、传输、汇总、向国家民政部上报有关数据。该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和陈振华并不知道社会救助网的服务器内建有“性福天堂”的网站。该服务器被位于湖北省仙桃市的IP地址为219.138.180.221的计算机非法入侵。

第二组证据: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被入侵的记录、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电信分局证明、证人荣某丙的证言、被告人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该组证据能证明:1、有人通过IP地址为219.138.180.221的计算机于2004年5月18日远程登录和访问了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2、仙桃市X镇X村五组的荣某甲,于2003年6月18日用自家的0728-(略)固定电话,在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电信分局办理了宽带业务,捆绑IP地址为219.138.180.221。

第三组证据:1、仙桃市公安局仙公网监鉴字[2004]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2、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通过对被告人荣某甲家中的电脑远程登录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的屏幕截图及在该服务器内发现有“性福天堂”网页程序文件的屏幕截图,被告人荣某甲家中的电脑里有远程控制其他计算机的HACK软件。该组证据能证明在被告人荣某甲家中发现有用于远程管理和维护的工具软件,其电脑中有其维护淫秽网站www.51mm.org的相关工具。

第四组证据:1、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证明,能证明被告人荣某甲于2004年3月27日以向四清的名义在新网注册域名51mm.org,并将该域名分别指向了天津市民政局低保网页服务器的IP和其自己托管在仙桃市联通公司服务器的IP。2、从51mm.org的数据库中依法获取电子数据,能证明在2004年3月2日到2004年3月27日,没有任何会员进行注册,而在2004年3月27日凌晨,创建了超管(略)(论坛)后,即有人通过互联网在该论坛上进行会员注册。最后一次注册会员是2004年6月13日上午(网站被警方关闭当天),注册ID是(略)。3、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鉴字(2004)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能证明:(1)域名为www.51mm.org的亚洲美女区等十一个版区为淫秽版区。(2)被告人荣某甲于2004年3月27日,以向四清的名字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域名51mm.org,并将“性福天堂”网站公布在互联网上。

第五组证据:1、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在“性福天堂”网站的版主议事区,固定的版主的工作汇报帖。能证明一个ID为(略)的管理员对各版进行了管理。2、由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各版主的注册IP进行的归类资料。证明ID为(略)的注册IP的网络号为218.92.132—218.92.133。3、江苏省大丰市电信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市X镇政府宿舍X室的宽带IP的网络号为218.92.132-218.92.133。4、证人金某丁证言证明,其住在新丰镇政府宿舍X室,于2004年4月份底以(略)登录到了“性福天堂”网站,发现“性福天堂”的数据库是从原“地狱之爱”网站复制过来的。其在“性福天堂”网站看到了大量的淫秽图片,后被(略)提升成了系统管理员。6、证人周某戊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3月底在性福天堂上注册并被(略)提升成为系统管理员,负责该网站的管理。7、公诉机关提供的查询“性福天堂”数据库电子信息证明,周某壬在“性福天堂”网站的注册日期为2004年3月30日。8、证人马某己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5月中旬,以“夜猫”的ID在“性福天堂”注册,并做版主的工作。9、证人王某庚证言证明,其在2004年3月份,以“指尖上的月光”的ID在“性福天堂”注册,并做版主的工作。

第六组证据:1、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在“性福天堂”上截取的网页证明,(略)于2004年5月25日在论坛发布了募捐方案,为VIP会员提供了电影网站,并且有多位网民回复“已汇款”。2、证人金某辛、周某戊证言证明,(略)给其提供过vod.51mm.org的电影帐号,内有黄某图片和成人电影。3、仙桃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提取物证笔录和所提取的银行卡、户名为向四清的身份证;分别由农行、建行、工行出具的从荣某甲手中提取的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其中的收款记录与“性福天堂”网站数据库中保存的网友汇款后向(略)发的短消息相一致。该组证据能证明(略)开办的“性福天堂”网站是以牟利为目的,并通过该网站获取了一定的收益。经过对短消息与银行记录、会员的级别三项数据进行比对,能证明被告人荣某甲通过“性福天堂”共获款1750余元。

第七组证据:1、仙桃市联通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在该公司提取的服务器托管协议原件证明,被告人荣某甲于2003年12月26日将一台服务器托管在该公司机房,IP地址为211.91.170.207。于2004年6月8日补签《服务器托管协议》,并支付一定费用。2、被告人荣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了荣某甲利用托管在联通公司的服务器,建立了FTP网站,供VIP会员进行淫秽电影的传播。3、公诉机关从被告人荣某甲在联通公司的托管服务器上截取了IIS((略)信息服务)管理页,在该网站下建立有一个(略)网站,对应的主机头名为vod.51mm.org。即当该服务器响应包含HTTP://vod.51mm.org的HTTP请求时,对应了联通公司服务器的(略)站。4、公诉机关从荣某甲的联通机房的服务器上截取了(略)站的内容及属性。5仙桃市公安局从荣某甲托管在联通机房的服务器上截取了提供FTP服务的SERV-U软件的帐户截图。其中vod.(略)指向该服务器的F盘的(略)目录。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荣某甲在仙桃联通公司托管了一台服务器,并利用该服务器为VIP会员传播淫秽电影和图片。

第八组证据:被告人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仙桃市公安局从“性福天堂”网站截取了全部版面设置,并截取了部份帖子的截图,其中有淫秽图片的固定页,并截取了宣传不满十八周某未成年人性行为的图片。该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荣某甲在“性福天堂”网站的淫秽版区的设置情况,其中包含有具体描述不满十八周某未成年人性行为内容的淫秽电子信息。

第九组证据:仙桃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荣某甲入侵天津服务器上固定下来的淫秽网站的数据库光盘、淫秽图片光盘、淫秽电影光盘及其托管在联通服务器上硬盘、放在家里的计算机,与被告人荣某甲当面进行数据固定的录像光盘等。该组证据能证明本案各个环节相关的事实。

第十组证据:1、仙桃市公安局仙公网监鉴字(2004)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能证实:(1)被告人荣某甲托管在仙桃市联通公司的服务器中存储有www.51mm.org网站的部分数据,包括大量图片和电影。(2)在被告人荣某甲托管在联通公司的服务器中有用于远程管理和维护的工具软件。(3)被告人荣某甲托管在联通公司的服务器中有其建立的淫秽电影网站vod.51mm.org的有关数据。2、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鉴字(2004)第X号淫秽物品鉴定报告证实,从www.51mm.org复制刻录光盘中有淫秽电影文件139个、淫秽图片文件1912个。3、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鉴字(2004)第X号淫秽物品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硬盘的E盘(略)文件夹中有淫秽电影文件53个、淫秽图片文件844个。F盘(略)文件夹中有淫秽电影文件427个。4、仙桃市公安局仙公网监鉴字(2004)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实,“性福天堂”网站共注册会员(略)人。5、仙桃市公安局仙公网监鉴字(2004)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实,“性福天堂”网站淫秽帖子的点击数(略)次。6、仙桃市公安局仙公网监鉴字(2004)第X号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实,“性福天堂”网站淫秽帖发帖时间均在2004年3月27日以后及(略)发帖时使用的IP地址为219.138.180.221。

上述证据所证基本事实与被告人荣某甲的多次供述相吻合。

对于被告人荣某甲所提2004年3月27日在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域名51mm.org,创建了“性福天堂”网站后,自己并没有参加管理,是租给别人在使用。5月27日看到网站效益还可以才接管,不能把5月27日以前的行为作为其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的辩解,经查,庭审认证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表明,被告人荣某甲自3月27日创建“性福天堂”网站后,不仅从事了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而且提升了金某辛、周某壬、马某癸、王某某等人作为管理员,对各版区进行管理,还在网站的论坛上发布了募捐方案。故对被告人荣某甲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荣某甲所提其在仙桃市联通公司托管服务器上的淫秽资料是自己收藏的,没有对外传播的辩解,经查,庭审认证的第七组证据表明,被告人荣某甲在仙桃市联通公司托管服务器上建有一个(略)网站,对应的主机头名为vod.51mm.org。即当该服务器响应包含HTTP://vog.51mm.org的HTTP请求时,对应了该服务器的(略)。被告人荣某甲提供的FTP服务SERV-U软件中的vog.(略)指向该服务器的F盘的(略),从而完成了提供淫秽信息的链接。第六组证据中由银行提供的被告人荣某甲持有的银行卡交易记录及部分VIP会员与(略)的短信交流内容截图表明,被告人荣某甲托管在仙桃联通公司服务器上的淫秽网站已经被登录会员实际访问。故对被告人荣某甲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荣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系辩护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片面理解。该解释所称注册会员应包含VIP会员,只是相对普通会员而言,网站管理者赋予VIP会员其特定的权利而已。故对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制作、复制进行传播,其行为构成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荣某甲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传播电影视频文件数量及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的人数,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还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某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和明知是具体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某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的网站上提供直接链接,依法均应从重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倡导和树立公序良俗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荣某甲犯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某民币(略)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起30日内交纳)。

二、提取在案的被告人荣某甲供犯罪使用的电脑硬盘、银行卡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曾志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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