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某某,男,41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鞍山市交警支队工人,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鹪ジs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5月23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能办驾驶证的名义,在本市铁东区交警支队门前、铁东区东长甸富士吉田附近其驾驶的蓝色桑塔纳车里,共骗走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朱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某返还其被骗的人民币66,5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0日至2006年5月23日间,被告人周某某以能办理汽车驾驶证为由,在鞍山市铁东区交警支队门前、铁东区东长甸富士吉田附近其驾驶的蓝色桑塔纳车里,先后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6,5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3月10日左右,其帮人办驾驶证找到葛萍,葛萍说这个事周某某能办,然后其和葛萍一同去找周某某。周某某说这事他能办,之后,其先后给周某某拿了12万元办证钱。其等到2006年8月份,他还没通知其让学员考试,其就让他退钱,他说现在没有钱,给其打了一个12万元的欠条,并说下周某还4万元,以后每周某2万元。2007年7月19日周某某还了其5万元,并说2007年年底还清,但没有还。2008年2月19日还了其3500元,还欠其66,500元。现周某某去向不明找不到人了,电话已经变成空号。其也让朋友去单位找过他,曲振科长说周某某是临时工,已经不干了。其也去过周某某家找过几次,但是都没有人。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明2006年2月初,其单位葛萍找其,说她朋友朱某某要办驾驶证,并将其电话号告诉了朱某某,二人通过几次电话。事过几天,朱某某约其,二人在鞍山市交警支队门口他的蓝色桑塔纳车里见面,当时他问其驾驶证能不能办其说能办,1900元人民币办一个。2006年2-3月先后给其拿12万元办驾驶证的钱,之后其让他在等通知。2006年8月份朱某某打电话问其驾驶证怎么还没有办下来其说现在办不了,要是还想办的话就要再等2-3个月,他说他着急等不了2-3个月,让其退钱。其说现在手里没有钱,给他打个欠条,在2006年8月3日给他打了一个12万的欠条,承诺下周某前还4万元,以后每周某2万。当时其想把这个证转给别人办,一个证其能在中间赚3-4百元钱,但是没有人接手。这12万元钱一部分其平常零花了,还有一部分钱堵别人帐上了,都没有花在给朱某某办驾驶证上,也一个驾驶证没有办成过。2007年7月19日其还朱某某5万元,并答应他说剩下的头年底还清,并又给他打了下7万元钱的欠条,但是其没有还。2008年2月19日其又还朱某某3500元钱,并给他打了一个66,500元的欠条,这66,500元至今其也没有还他。因为还不起钱又不想跟家里人借,就躲起来不见他,手机号也换了。其当时是给交通科科长开车,其自己没有能力办驾驶证。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周某某手扣押伪造的警官证一个及伪造的警官证外观情况。

4、收条及欠条: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尚欠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6,500元。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朱某某报案,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被害人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五百元,返还被害人朱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