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罗家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566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宜昌市夷陵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夷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家畈村委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X镇X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龙泉镇畜牧服务中心兽医,住(略)。

原审第三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余某某之兄),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罗家畈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06)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卫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红文、苗劲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罗家畈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孝洁,原审第三人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及其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9月20日,原龙泉镇X村委会作

为监督单位,由陈某甲与新院寺河柑桔场负责人黄某某签订《关于陈某甲迁住柑桔场协议书》约定,陈某甲一家四口落户四组,长期住场包园,永久不变;陈某甲每年负担人头五项费用60元,并负担村级用工和国家义务工;陈某甲属于专业承包形式,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存在任何人竞争挤掉,保证该户的基础面积尽量扩大;陈某甲要保护好场内房屋等物资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等。协议签订后,陈某甲及家人搬迁到新院寺河柑桔场居住,并承包经营该场部分柑桔树。1999年7月20日,原龙泉镇X村委会与黄某某签订柑桔场承包合同,新院寺河村委会将新院寺河柑桔场的3067株柑桔树发包给黄某某承包管理,承包期限为六年。然后,黄某某再将柑桔树发包给陈某甲等8人承包经营,并由黄某某将发包柑桔树的株数及上交的费用写出明细表交给村委会收取。其中,陈某甲在1999年承包柑桔树719株,尔后调整承包柑桔树为894株,陈某甲每年按894株柑桔树上交承包费3376.56元。2005年6月3日,罗家畈村委会召集陈某甲等承包户会议,告知承包合同到期和不影响下轮承包经营以及当年柑桔管理收获事宜。同年8月23日,罗家畈村委会对柑桔场制定卖断桔柑场经营权实施方案,同时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同月29日,罗家畈村X村范围内向村民张贴柑桔场经营权招标公告。同年9月18日,罗家畈村委会与黄某某签订终止新院寺河柑桔场承包合同。因陈某甲末参与柑桔树15年期限的买断经营投标竞标活动,其承包的894株柑桔树由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中标,罗家畈村委会于同月28日与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签订承包合同书。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已对中标柑桔树进行经营管理。为此,陈某甲诉请确认罗家畈村委会与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签订的柑桔园承包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原协议;将719株柑桔树交陈某甲承包经营。

另查明,罗家畈村委会将陈某甲在新院寺河柑桔场内种植的64株柑桔树已交由陈某甲经营管理。

同时查明,2002年3月,原新院寺河村X村合并为罗家畈村。2003年,陈某甲购买魏明海房屋,并取得魏明海转让的柑桔树、农田、山林的经营权。同时,从新院寺河柑桔场搬迁到购买的房屋居住。在完善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罗家畈村委会为陈某甲办理了经营权证。

原审认为:1993年9月20日,陈某甲与原新院寺河村柑桔场负责人黄某某签订《关于陈某甲迁住柑桔场协议书》,该协议属陈某甲迁住新院寺河柑桔场,视为陈某甲系柑桔场员工,享受柑桔场其他员工同样待遇,在平等承包基础上,不受任何人竞争挤掉。故此协议不属柑桔园承包协议,且该协议没有承包柑桔园面积、柑桔树株数及承包期限。同时,陈某甲于2003年购买他人房屋,取得他人转让的柑桔树、农田、山林的经营权,并从新院寺河柑桔场迁出居住。为此,陈某甲主张继续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1999年7月20日,原新院寺河村委会与黄某某签订《新院寺河村柑桔场承包合同书》,将柑桔场3067株柑桔树发包给黄某某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期为六年(从2000年至2005年)。然后,黄某某将3067株柑桔树分解到陈某甲等8人承包经营,其中陈某甲承包柑桔树719株,后调整为894株。陈某甲并按黄某某所列承包株数、上交费用明细,向罗家畈村委会交纳了承包费。2005年6月3日,因黄某某承包管理的新院寺河柑桔场合同到期,罗家畈村委会召集陈某甲等8位柑桔承包人会议,告知承包合同到期,要求各承包人不影响下轮承包等遗留问题。同年8月23日,罗家畈村委会制定《买断柑桔场经营权合同实施方案》,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于同年8月29日向全村村民张贴招标公告。经公开招、投标,由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获得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十五年买断柑桔园承包权。据此,罗家畈村委会与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签订的《罗家畈村柑桔园承包合同书》有效,程序合法。陈某甲请求确认罗家畈村委会与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签订的柑桔园承包合同书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甲因未报名参与柑桔园买断承包经营投、招标公开程序,视为放弃承包权。现陈某甲请求罗家畈柑委会将719株柑桔树交其承包经营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陈某甲要求确认罗家畈村委会与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签订的柑桔园承包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陈某甲要求罗家畈村委会继续履行原柑桔树承包协议,将719株柑桔树交其承包经营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247元,由陈某甲负担。

上诉人陈某甲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关于陈某甲迁住柑桔场协议书》的当事人应为陈某甲与罗家畈村委会,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亦系建立承包合同关系,而非户口迁住。2、《新院寺河村柑桔场承包合同书》附表栏内“陈某甲”三个字,并非陈某甲亲笔所写。原审对该承包合同的订立,本案争议柑桔树的株数、承包经营管理等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认定陈某甲未报名参与柑桔园买断承包经营招、投标公开程序,视为放弃承包权错误。事实是罗家畈村委会既未书面通知陈某甲解除合同,亦未告知其报名参与买断经营。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罗家畈村委会将719株柑桔树交陈某甲经营;确认罗家畈村委会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柑桔承包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罗家畈村委会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均当庭表示无陈某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单位名称应为“宜昌市夷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原审判决书所载“宜昌市夷陵区X镇X村民委员会”系笔误,本院予以更正。

二审期间,陈某甲当庭陈某:2005年6月3日,罗家畈村委会召集陈某甲等村民开会时,已将柑桔场公开招、投标事宜告知陈某甲等人。

本院认为:1、陈某甲于1993年签订《关于陈某甲迁住柑桔场协议书》后,又于1999年7月20日签订了《新院寺河村柑桔场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六年。罗家畈村委会在陈某甲所签《新院寺河村柑桔场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将本案争议柑桔树发包给黄某某、陈某乙、涂某某、雷某某、余某某等人承包经营,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某甲上诉称《新院寺河村柑桔场承包合同书》附表栏内“陈某甲”三个字,并非陈某甲亲笔所写,但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二审期间,陈某甲当庭陈某:2005年6月3日,罗家畈村委会召集陈某甲等村民开会时,已将柑桔场公开招、投标事宜告知陈某甲等人。故陈某甲上诉所称罗家畈村委会未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合同,亦未告知陈某甲报名参与柑桔场买断经营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

审判长苏卫华

代理审判员袁红文

代理审判员苗劲松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商艳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