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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7-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89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谭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民一(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即生效。200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从2007年7月25日至2009年1月26日,租赁期间店面每月租金9000元,并于每月15日前交纳;

二、房屋租赁期间的租赁税费由被上诉人杨某某承担;

三、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的租金差额5600元由被上诉人杨某某于2007年7月27日支付给上诉人谭某某;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合计(略)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64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48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军

代理审判员陈正

代理审判员郭海平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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