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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7-07-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87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锦源,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肖某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一(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2007年7月23日,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由上诉人肖某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某购房款500元。

二、由上诉人肖某某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损失(略)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实支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合计人民币3438元,由上诉人肖某某负担1813元,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1625元,

四、上述给付款项限于2007年8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未付清则按一审判决履行。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登润

审判员蓝清文

审判员丛国珍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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