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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苗某某,男,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庚,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辛(别名胡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11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09年5月15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5月16日由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壬(别名胡某群),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胡某壬于2009年4月23日投案自首。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09年4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胡某壬犯妨害公务、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辛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仲杰、王某民、张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胡某丁及其辩护人苗某某、胡某丙及其辩护人吴某某、胡某戊及辩护人彭某某、胡某己及辩护人王某庚、胡某辛及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胡某壬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8日申请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公务罪。2009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昌河车(车牌号:豫x)带着被告人胡某丁、胡某壬回家。行驶至淮阳县X镇X路时,遇到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李克春及本中队民警张荷影、胡某华、李阳带领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童某在附近勘察犯罪现场刚刚结束,因李克春等人发现胡某甲有违法嫌疑,便亮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证件,要求红色昌河车上人员下车接受盘问、检查。胡某甲、胡某丁拒绝下车,且在胡某壬下车接受盘问时,胡某甲手持砍刀伙同胡某丁辱骂、追砍民警,经鸣枪示警后,胡某甲、胡某丁仍然持刀拦阻出警车辆,并伙同胡某壬辱骂办案民警,胡某甲持刀将出警车辆玻璃砍碎。致使盘问、检查工作不能进行。(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009年4月10日晚上,被告胡某甲等人持刀使用暴力阻碍淮阳县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后,胡某甲又纠集被告人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辛等人于当日22时40分许,先后追赶公安民警至淮阳县公安局,强行冲入淮阳县公安局办公区内,对淮阳县公安局保安齐银珍、民警文坤、殷秀夫、孙树清、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来我县办案民警吴某伟和随从人员王某利进行殴打,并肆意辱骂、侮辱淮阳县公安局及民警,毁坏门厅玻璃。经鉴定,吴某伟的伤情为轻伤,齐银珍、文坤、殷秀夫、孙树清、王某利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毁坏门厅玻璃价值128元。冲击公安机关的行为持续至23时35分许被制止。期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淮阳县公安局的工作秩序,造成工作无法进行。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胡某丙、胡某戊、胡某己、胡某辛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胡某壬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甲辩称:我是被冤枉的,对我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他们没有出示证件,我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我们去公安局目的是为了追赶劫匪,不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公安局干警李克春等人的行为不规范,同时也不能视为公务行为。2、胡某甲主观上无任何某害公务的故意。二、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甲等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胡某甲主观上没有聚众冲击淮阳公安局的故意。2、没有给国家机关造成严重的损失。三、即使构成指控的两个罪名,属牵连犯,也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丙辩称:我没有组织指挥打公安局人员,砸公安局。听到父亲被打、看到弟弟受伤之后,那是我的个人行为,是人之常情。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胡某丙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仅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其理由是1、胡某丙主观方面不具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故意。2、客观方面各被告人都是自行赶到公安局的,不存在有胡某丙聚集、召集或纠集的情形。3、胡某丙等人的强行进入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安局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二、指控胡某丙为首要分子也不能成立,胡某丙只是积极参与了闹事。

被告人胡某丁辩称:一、在妨害公务时,我没有持刀,不应该负主要责任。二、我到公安局后,没有和其他人发生打闹,只是夺棍了。

辩护人辩称:一、在妨害公务的案发前因上,公安人员存在明显的过错,公诉机关不应将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混淆。同时胡某丁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二、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中,公安干警对冲突的升级负有重要责任。且胡某丁在整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建议对起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胡某戊辩称,我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的本意和目的,去的目的是为了找领导说事,也没有强行闯入。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戊主观上没有故意,其行为没有扰乱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没有给公安机关造成严重损失,构不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只是一种妨害公务的行为,且事出有因,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己辩称:那天酒喝多了本意是去追赶打胡某甲的人,没有想到去冲击国家机关。

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胡某己在犯罪中主观恶性不深,且胡某己的犯罪情节较轻,又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多处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全辩称:我的本意也是为了追赶打胡某甲的人,是被动的参与,到公安局也没有打人、骂人。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胡某全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二、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存在违法情况。三、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胡某壬辩称:我构不成妨害公务罪,对公安机关的盘问我是配合的。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昌河车(车牌号:豫x)带着被告人胡某丁、胡某壬回家。行驶至淮阳县X镇X路时,遇到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中队长李克春及本中队民警张荷影、胡某华、李阳带领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童某在附近勘察犯罪现场刚刚结束,因李克春等人发现胡某甲有违法嫌疑,便亮明警察身份并出示证件,要求红色昌河车上人员下车接受盘问、检查。胡某甲、胡某丁拒绝下车,且在胡某壬下车接受盘问时,胡某甲手持砍刀追砍、辱骂民警。经鸣枪示警后,胡某甲仍然持刀拦阻出警车辆,胡某丁、胡某壬同时辱骂办案民警,胡某甲持刀将出警车辆玻璃砍碎。致使盘问、检查工作不能进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2009年4月10日晚8时许,我和胡某丁、胡某壬等人喝过酒后,大约九点半我开着自己的车豫x带着胡某丁、胡某壬回家。走到淮阳县X路与新淮阳县人民医院东时,过来一辆面包车,拦住我开的车后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拿着摄像机,另一个人说:“下车,全部接受检查。”胡某壬下车了,不知前面车上下来的人谁说的:“我们是县公安局刑警队的,正在执行任务。”还掏出证件让胡某壬看了,然后就让胡某壬双手抱头蹲下了,我和胡某丁没有下车。他们向我出示了证件,由于天黑,我没看清。因为他们拦我车时,我把放在副司机座上的一把刀拿手里放在方向盘上了,他们一直让我把刀拿出来。我立即给我儿子打电话,给胡某戊打通后我说:“公安局弄我的事哩,粪堆(付汝常)找的,你跟恁哥几个赶快过来,在清风路上。”这时他们还让我下车,放下刀,我就掂刀下车朝他们扑去,他们其中一个人也不知谁鸣了一枪,大声喊着让我把刀放下,我一直没听,他们开始跑,我就掂刀骂着去追,他们上了车想开车跑,我就在车头里掂刀拦住。这时也不知道胡某丁啥时候下车了,嘴里还骂着。我拦着车不让车跑,刀砍到车中间了,这辆车就跑了。胡某戊、胡某辛来了,我指着刚跑的那辆车说:“就是那辆车,盯紧他,别跟丢了。”他俩就骑着摩托车追去了,我也赶紧上车和胡某丁一块去追那辆车,走到清风路头时,我给胡某戊打个电话,胡某戊说在公安局呢,我就开着车来到公安局。2、被告人胡某丁、胡某壬供述。证实内容与胡某甲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了二人随着胡某甲一起辱骂了公安人员。3、同案被告人胡某丙供述。2009年4月10日晚上8点多钟,在我开的饭店当时吃饭的有胡某海、付贤涛、胡某己、付强、胡某戊、胡某辛和我,喝了白酒和啤酒。吃饭中间胡某己给我说:“赶快走,老头(指其父亲)出事了。”我知道当晚他父亲和我父亲在一块。胡某海开着黑色轿车,我和付贤涛、胡某己、付强一块上了车。我父亲打胡某己的手机,说在淮阳西关清风路,有人找他的事。我们在清风路中间,碰到我父亲和胡某丁、胡某壬,他们在路边站着,旁边停一辆我父亲的红色昌河面包车,车号豫x。我父亲指着正东走那辆面包车说:“就是那个车。”我们几个开车撵。后来不知谁给胡某己打电话,我们就去了县公安局。4、同案被告人胡某己供述。与胡某丙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5、被告人胡某戊供述。2009年4月10日晚10时许,有我哥及堂弟胡某辛、胡某己等人在饭店里吃饭,我接到俺父亲胡某甲电话:在清风路上,说是公安局找他的事,赶紧叫恁哥一块过来。我就赶紧对俺哥胡某丙说:“有人找咱爸的事,赶紧跟我走。”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胡某辛来到清风路东头,看见胡某丁及我父亲在路边站着。这时从南边过来一辆面包车,俺爸让我截住他,我就跟着他开的车,一直撵到淮阳县公安局大门口。快到公安局大门口时,我跑上去拉那个人的车门,胡某辛敲车玻璃,那人害怕挨打,下来时拿了一把车锁,我和胡某辛骂着并前后夹击打开车那人,那人也开始还手,后来他跑到公安局大院里了。我把那人拿的车锁头拽掉了,跟着往里追。6、同案被告人胡某辛供述。与胡某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李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与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2009年4月10日晚9点40分左右,因接到一起抢劫案,带领队里人员胡某华、李阳和副队长张荷影开车去接待受害人童某。在清风路中段碰到胡某甲等人,因怀疑其有违法嫌疑,对其进行盘查时遭到了胡某甲、胡某丁、胡某壬三人的暴力阻碍。胡某甲持刀追赶,胡某丁、胡某壬辱骂公安干警。离开清风路后,李克春把车开到公安局东门口,有一辆白色的摩托车上下来的两名男子扑上来,就开始用拳头打砸车门前方和左侧玻璃,并去拉车门,同时骂着朝其猛打,李克春用方向锁进行了自卫,其中一人将车锁头夺走后,李克春向公安局院内撤退。8、证人张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童XX证言。与李克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胡XX、李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与李克春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胡某丁、胡某壬伙同胡某甲辱骂了公安干警,在李克春开车走后二人躲到田地里,不敢出来。10、证人文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2009年4月X号晚22时40分左右,我配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的民警去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我们的刑侦局长殷局长给我打电话让去清风路,李XX办案在那被人用刀砍了。我就带着三中队的张X、杨XX,我又叫了亳州的两名干警,赶往清风路。在清风路X路交叉口,有一辆红色昌河车拦住我们的车。从红色昌河车上下来了两个喝多酒的人,我说:我们是公安局的在办案,喝多了赶紧回家休息。我没有找到李XX,但发现了一辆桑塔纳2000。这时候,殷局长给我打电话我们就开车回局了。11、证人殷XX(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上9点多钟,我接到刑警中队长李克春电话称:城关辖区发生一起开面包车抢劫女乘客的案件。又停一会儿,副中队长张XX打电话说几个人用刀砍车、砍民警。我随即安排配合亳州市局办案件的文X中队长带人到清风路增援李XX,文X到清风路未见李XX,后赶回公安局。12、证人付XX证言。和胡某戊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能够证实其本人和胡某己、胡某丙、付世强坐胡某海的车到了清风路中段,看到胡某甲等人,胡某甲让快撵那辆车。13、证人付XX证言。胡某丙接个电话后说他爸在清风路上出事了。胡某海开着他的黑色桑塔纳2000,有我和胡某己、付贤涛、胡某丙就上车到清风路中间,见胡某己的父亲和胡某丙的父亲在路边站着,胡某己的父亲叫我们追。14、证人胡XX证言。胡某戊和胡某辛开着摩托车先走了,胡某己和胡某丙说有人截他爸的车,坐上我的车后,我们也走了。15、书证(1)户籍证明。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胡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胡某壬(别名胡某群),男,X年X月X日出生。(2)、淮阳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胡某甲,现任付楼行政村村委会副主任。(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童某被抢劫、强奸案)(4)、证人李克春、李阳、张荷影、胡某华的警官证复印件。1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7、物证:砍刀刀身1把及胡某甲辨认笔录。

庭审中胡某甲的辩护人提交下列证据:

1、被告人胡某甲拨打110的报警记录。能够证实胡某甲在案发过程中,共拨打9次110报警记录。证明目的胡某甲的行为不是妨害公务,而是误认为有人打击报复,进行抢劫。2、被告人胡某甲的第一次原始供述笔录。

(二)、2009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等人持刀使用暴力阻碍淮阳县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后,胡某甲又纠集被告人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胡某辛等人于当日22时40分许,先后追赶公安民警至淮阳县公安局,强行冲入淮阳县公安局办公区内,对淮阳县公安局保安齐XX、民警文X、殷XX、孙XX、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来我县办案民警吴XX及随从人员王XX进行殴打,并肆意辱骂、侮辱淮阳县公安局及民警,毁坏门厅玻璃。经鉴定,吴某伟的伤情为轻伤,齐XX、文X、殷XX、孙XX、王XX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毁坏门厅玻璃价值128元。冲击公安机关的行为持续至23时35分许被制止。期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淮阳县公安局的工作秩序,造成工作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我和胡某丁一块进了公安局的大门,看见胡某戊、胡某丙、胡某辛在公安局大门口躺在地上,嘴里还骂:“公安局打人了,公安局不讲理,我x你妈”等等,这时过来一个穿警服的让我出去。我们就撕扯在一起。有个人正在用摄像机录我,我又去夺他的机子、打他。他跑到公安局楼门口台阶上,我就停止追。不到一分钟,我看见从公安局楼里面走出一个掂棍的,走到二道门门口,我以为是那个拿摄像机挨了打以后回来报复的,我朝他头部打了一拳,那人开始用棍还击,胡某丁当时在我旁边上去把那个棍夺掉,我把那人打倒了。这时有一个人劝我说:“这是公安局,你不能打人。”我立即挥拳打他说:“他先打的俺你知道不知道。”这时也不知谁围过来劝我,我就跑出去喊胡某丙、胡某戊对他们说:“打咱的人呢,你们赶快过去看,他还打咱的人,跟他们狠打。”胡某丙、胡某丁打了劝我那人,那人也开始还击。我和胡某戊、胡某己上去把那人打倒在公安局楼墙根下了。有人把那人拉到局院南铁栅栏边,我和胡某丙、胡某戊、胡某己、胡某丁还上去打,他跑楼里后,我们也跟着进去,至于我上楼没有,打没打,当时喝的有点酒也记不清了,反正有人打他了,场面也乱。后来有人劝,我们就出来了,他们几个年轻人躺到公安局门口的地上,公安局来了好多人,把我们拘留了。当时争执时间大约半个小时。2、被告人胡某丁供述。证实内容和胡某甲供述基本一致。3、被告人胡某丙供述。在公安局门口,我和胡某己下了车就往公安局里冲,走到公安局门卫那有一个人拦着,不让我俩进,我和胡某己就开始打他。我和胡某己就闯进公安局院内,在过道门右边,我捡起一个锁,不是锁方向盘就是锁车子的。我见我父亲胡某甲和胡某丁正和别人撕扯着哩,我就急了,这时谁拦着我就和谁打,我们把一个人打倒在公安局院内办公楼墙边了,我用锁打人了,具体打谁了,怎么打的,当时喝酒了记不清了。我们所有进院里的人都打了。被打倒那个人往公安局办公楼上跑,我们又撵着那个人又把他打倒在二楼楼梯上。当时有人拦,我们的人就下楼来,在公安局门口骂。公安局的人就把我们抓起来了。我跑着打人时,把公安局楼下大门的玻璃踢烂一块。当时也知道是公安局,因为喝点酒,比较激动,我父亲说有人找他的事了,所以也没有想那么多。我当时上身穿白色鸡心领体恤衫,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灰色布鞋。4、被告人胡某戊供述。进公安局院里二道门时,一个门卫拦着说是淮阳县公安局,不能随便进。我和胡某辛推那个门卫,我就跑到院子里没见人,就到公安局二道门,骂那个门卫并找他要人,我和胡某辛把那个门卫打跑了。这时俺哥胡某丙、胡某己也来了。我对俺哥说:公安局的人打我了,门卫还不让我过。我还把夺下的车头锁棍给俺哥,俺哥就在公安局院里破口大骂:“妈拉x,淮阳县公安局。咱都进去,打他个七孙。”胡某己也在门口骂。俺哥就和胡某己往公安局院里(通过二道门)闯,那个门卫又不让进,我对俺哥说就是这个老头不让进,他认识那个人。俺哥和我就边骂边打那个门卫,可能是公安局的几个人把俺俩劝出去了。我和胡某辛、俺哥都躺在地上时,俺爸和胡某丁过来了,我对俺爸说打我的人进院里了。俺爸就闯进公安局院里,边骂边找人。下余证言内容与胡某甲基本一致。5、被告人胡某己供述。证实内容与胡某丙供述基本一致。并证实当天其穿一套黑色运动服,上衣是圆领的,穿白色运动鞋。6、被告人胡某辛供述。证实在公安局门口与胡某戊追赶上李克春的车之后,对李克春进行了殴打,后又殴打了门卫。胡某丙与胡某己到后,胡某丙站在公安局大门口大骂:妈拉x,淮阳县公安局,咱都进去,打那点子赖熊们去。胡某己也在大门口破口大骂,胡某丙再次殴打门卫,胡某甲、胡某丁到后与胡某己、胡某丙、胡某戊再次进入公安局,胡某辛躺在地上没有进入院内。7、证人李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这时保安齐师傅阻拦了一下追打我的两个男子。我听到有人已从院内进到了楼道口,大骂淮阳县公安局。我又跑到自己的办公室,见到有人光着膀子在骂淮阳县公安局,有的坐在地上骂,有的躺在地上骂,并煽动围观的群众,这时围观的群众也开始有人起哄。那伙人还用拳头和脚跺我们的那辆五菱之光车,有人啪啪的不知砸什么东西。我到110指挥中心,值班民警季辉说监控对着大门,一直录着哩。我随即到殷秀夫局长的办公室看到刑警队杨念莆、张晨两个人浑身是血,殷秀夫局长脸上也都是血,刑警一中队的中队长文坤在殷秀夫办公室卧室的床上躺着,闭着眼睛,脸上和身上都是血。这时好像有人进了楼梯口,有人砸玻璃的声音,并且边砸边骂,我们局里的民警从外面回来后大家把文坤送到医院。8、证人张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证实下车后把受害人领到其四楼办公室。听到楼下大门口有人在那大骂公安局,骂了很长时间。9、证人童X证言。证实内容与张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0、证人齐XX(淮阳县公安局保安)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上大约快11点了,刑警队的一个人跑过来对我说:有一群歹徒正往公安局冲,快锁着门。这时有几个年轻人就在门口想往公安局里跑,我对其说明是公安局,并阻拦他们不让进。这几个人朝我脸上、头上乱打,嘴里还骂着。这几个人也冲到了公安局后,当时很乱,我也没弄清咋回事,又有几个人打我。他们在公安局骂的有四五十分钟。也打殷XX局长、刑警队的文X等人。当时有五、六个,围着文X用拳用脚朝文X头上、身上乱打乱跺,有个年轻人拿着一个锁车的锁朝文X头上打了好几下,把文X打到办公室窗户下,又把文坤拉到院中间打,又把文坤打到院子南边的围墙下。后来公安局的几个人去劝去拉,文坤乘机就跑到办公楼里了。这群人就去撵,几个人又把门厅的玻璃砸了,楼里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11、证人文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我们到局门口后,最少有四个年轻人在骂淮阳县公安局,不堪入耳。一个人嘴里骂着往门里冲,开始打门岗的值班人员,我就上前制止。其中一个年轻人抓住我的上衣领子打我。我就回去找手铐没有找到,出来在大厅看见有三、四个人在大厅柱子旁边,围着打亳州市的一个民警,其中有个拿棍子的,有40多岁,穿红色衣服,还有个留小胡某的人,我赶紧上前制止。这时他们几个人又对我拳打脚踢。我听见殷局长在劝拉他们。一个年轻人手里拿个东西朝我后脑勺上狠砸了一下,当时我就感到头一蒙。然后又有好多人把我挤到南边墙边把我打倒在地。后来可能是殷局长把我扶起来,我跑到楼上镜容镜旁边,又有几个人追了上来,把我挤到一楼上二楼楼梯拐角处,对我拳打脚踢。这时候,小牛(在防暴队上班)把我拉起来,跑到二楼我就昏迷了。12、被害人张X、杨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陈述。与文X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3、证人兰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2009年4月10日22时许,我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示,我和孙XX副所长到公安局门口后,看到有四名男子称自己被停在公安局门口的银灰色五菱之光汽车内的人打伤了,并称车内的人已跑进公安局院内,要求我们民警帮其查出打伤他的人员。我所民警劝解让几名男青年去所内再处理,几名青年不听劝说,还不停的漫骂,情绪冲动,冲进公安局的大门将门岗打倒。我局干警文X回局走至门口劝解时,几名男子再次上前对文坤进行殴打,当时来我局办理案件的几名亳州公安上前劝解,其中穿黑色上衣的亳州公安是手持木棍准备出局办案的,几名男子以为是对其进行制止的,便夺棍对穿黑色上衣的亳州公安进行追打,后又将文X挤在墙角进行殴打,我们民警劝开后,文X跑进公安局办公楼内,但几名男子再次追进公安局办公楼内,将文X围在一层半的台阶上进行殴打。我所民警劝阻,文坤趁机才得以避开,几名男子看文X已走,便在公安局内不停的骂,将公安局的玻璃门跺烂,走到门岗时,又将门岗的玻璃砸烂,然后几名男青年就扒光了衣服躺在公安局大门口地上不停的骂公安局,后我局民警陆续赶到后才将几名男子控制。14、证人孙XX(淮阳县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民警)证言。与兰XX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5、证人陈XX(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陈XX带领民警吴XX、高X、司机段X及受害人蒋XX、王某利到达淮阳县公安局。由三中队副中队长杨队长和一中队中队长文队长配合工作。期间文X接到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殷局长电话,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另一批干警办理一起案件,指令文队长、杨队长带人增援处置。因当时刑警大队仅三名干警,陈XX指令干警高X、司机段X协助出警。其余证言内容和兰XX基本一致,并证实因胡某甲等人的殴打行为致使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吴XX左臂骨折,到医院检查后就撤离了淮阳,造成了亳州市公安局干警来淮阳的抓捕任务被迫中止。16、被害人吴XX(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陈述。与陈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证实有人踢其左肩部(原来左肩部骨折动过手术),当时就感到剧烈疼痛,被人拉开后,跑回刑警队值班室。17、证人王XX(住亳州市X路X号)证言。与陈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有一个人手拿一把亮点尺把长的金属弯棒打的文X队长,自己的腿当时也被金属棒打了一下。稍胖的年轻人又把公共楼一楼大厅门上的玻璃敲碎了。18、证人蒋XX证言。证实内容和王XX基本一致。19、证人高X(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民警)证言。证实吴XX受伤严重,后被送往医院,使正常工作无法进行,以致不得不连夜返回亳州,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20、证人段X(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司机)证言。证实内容与高X证言基本一致。21、证人付XX证言。我们开车到公安局,胡某丙和胡某己一下车就冲到公安局里面了。我在公安局门口听到公安局传达室里面有吵骂的声音。又过一会儿,我没太注意,就看胡某甲、胡某丙、胡某戊、胡某己和胡某丁、胡某辛都冲到公安局院里了,还有几个光着上身,然后就看见他几个人一起上前打一个个子不高稍胖的年轻人,又把那年轻人拉到院子中间,照那个年轻人头上、身上乱打乱跺,因为围观的人多,我也没有看太清,过一会儿就听有砸玻璃的声音。他们骂公安局的我x恁妈等等,骂几十分钟,当时围观群众有一、二百人。22、证人付XX、胡XX证言。证实内容与付XX证言基本一致。23、证人何XX(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证言。我刚出办公室门口,就看到六中队的副队长张XX就领着那个吓得惊慌失措的妇女跑上楼了。我到一楼刑警队办公室,一个身穿白秋衣的人到中队办公室门前说找打他的人,然后走了。我就和亳州警方一起出楼门口,看见有人在打保安人员,刑警队一队队长文X迅速将打保安的两个人控制住。这时从外边又进来几个人,被控制的人见他们的人来了,又把保安打一顿,然后把掂着木棍的亳州公安局的一位同志打了一顿。文X上前制止,他们几个三次殴打了文X,其中一人手持钢棍朝文X头上、身上猛击数下,把公安局楼门口的玻璃连跺带砸并破口大骂公安局,气焰十分嚣张,造成一百多名群众围观,严重影响了我局的工作秩序。后来在参战民警的共同努力下,事态得到了控制。24、证人殷XX(淮阳县公安局副局长)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何某某证言基本一致。25、证人胡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2009年4月10日23时9分,我到局里一楼门口,看到一群人在楼梯北角正围着打一个人,散开后,又将玻璃都打烂了,并大骂。还躺到地上说公安局的打他了。持续有半个小时左右,才采取措施将闹事人抓了起来。因夜里光线不好,我的录像机只能录到声音。26、被害人豆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陈述。证实2009年4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有人在公安局闹事,在门岗值班室走廊内劝解无效后,豆XX就退到了院内。27、证人杨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2009年4月10日晚22时40分左右,我带着摄像机步行前往县公安局。三名男青年躺在大门外的路上,嘴里高声叫骂。其中一光着上身的年轻人站起来边走边骂。公安局东小门外躺着一男青年,门卫室玻璃碎了一地,一名五十余岁的保安捂着嘴坐在门卫室哭。我边录像边上前、对他们进行劝解,这几个人不但不听,骂的还更凶。后来躺在铁栏门外的三名男青年也都进到铁栏门内,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指挥着让他们先后躺在东小门外的地上,他们时而躺在地上,时而站起来大叫大骂,时而又到大门外的面包车前用力拍打着面包车,此种情况先后持续达20分钟,后我局民警陆续到后,才将这几人控制,局面得以制止。28、证人王XX(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证言。2008年4月10日晚上11点左右,我到公安局进入大门看到有两个年轻人推搡城内派出所的所长杨X,我就上前制止、劝解,他们不听。有两个年龄大的和四个年轻的,在骂淮阳县公安局的娘等之类的一些脏话,我就上楼找何某长商量解决事情。29、证人牛XX证言。2009年4月10日23时许,我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到公安局后面食堂前面便听见有人大骂:公安局的我x恁妈等等。有三、四个人还光着背躺在大门内侧门卫小门东侧的地上打滚骂。城内派出所的孙树清和另外一个小伙子在劝地上的那几个人。从我听到吵闹到后来这一伙人冲到公安局院内差不多骂了有20分钟左右,当时公安局大门口外围观的有好几十个人。这伙人冲到公安局院内一块儿把文X围起来,把文X挤到铁栏杆边一阵拳打脚踢,我看见殷XX局长脸上身上都有血。这伙人把文X打倒在地之后,一个光背的男子,有二十多岁,我拉他一下,他抓住我的衣服,弯腰用头往我腹部顶,没有顶到。文X乘机站起来跑入办公楼内,那几个人也撵了上去,我和孙XX和另一个小伙子跟着也上楼,刚到楼内就看见五、六个人在一、二楼间的平台东侧又挤着文X,又是一阵乱打,我和孙XX上去拉。文X当时就躺倒地板上了,脸上都是血。一个年轻人用腰带往二楼平台上的玻璃镜上打了几下,没有打烂,便下楼了,走到办公楼大厅门口,脖子上带玉坠的那个年轻人,把大门西边那扇玻璃门踢烂。这伙人下楼后,我把文X背到三楼殷局长办公室里,就走了。30、证人张X证言。证实内容与牛XX证言基本一致,并证实当时有好多人在看,院后面居民楼上的居民都下来了,休息不成。进入我饭店的路也给堵了,别人进不来,影响了其饭店的生意。31、证人雷XX证言。2009年4月10日夜大约11时许,听到有人大骂,到公安局保卫室门口外,见到公安局大门内侧,门口东侧的地上,大约有三、四个年轻人,好像都光着背,一会儿躺倒地上,一会儿站起来,大喊大骂:公安局的,我x你妈等等。骂的时间差不多有半小时左右,不堪入耳。公安局大门口外面围观的群众差不多有百十口人。32、证人杜XX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雷XX证言基本一致。33、书证(1)、户籍证明。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胡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胡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胡某辛(别名胡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2)、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胡某戊于2006年6月28日被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3)、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介绍信、立案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4)、周口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不锈钢锁体(红把、不锈钢)1个;白色无牌海王某踏板摩托车1辆;红色昌河牌面包车1辆。34、鉴定结论。(1)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报告。结论被毁坏玻璃价值128元。(2)周口市法医检验报告及伤情照片。吴XX为左侧锁骨骨折,为轻伤;文X为轻微伤;孙XX为轻微伤;齐XX为轻微伤;殷XX、王XX为轻微伤。3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6、视听资料。包括清风路录像及照片截图以及城内派出所所长杨X到现场后拍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胡XX拍摄,淮阳县公安局安装在道路上及公安局内的摄像头拍摄。摄像头拍摄录像的截图照片和辨认人对现场录像的辨认说明。(1)付XX辨认笔录。对照片的辨认:X号照片中坐主驾驶位上穿咖啡色外套,内穿白色衬衣的是胡某甲,坐在副驾驶位上穿红色球衣的是胡某丁;X号照片中,穿咖啡色上衣,拿刀站在银白色面包车前的是胡某甲;X号照片上,穿红白道T恤衫拉人的是胡某辛;X号照片中穿白色秋衣的是胡某丙;X号照片中挥拳打人的是胡某丙;15、X号照片中用拳打人的是胡某丙;X号照片中脖子里挂的有东西,光着上身的是胡某戊;X号照片中挥拳打人的是胡某戊;X号照片中穿白色上衣正要进门的是胡某甲,后面跟着的是胡某戊;X号照片中光上身拎红衣服的是胡某丁、正穿衣服的是胡某甲,其右边穿白上衣的是胡某戊,其左边穿白上衣的是胡某丙,胡某戊后面是胡某己,穿红白相间上衣的是胡某辛。对监控录像的辨认:淮阳县公安局门口民警杨X录像:播放至4分10秒处,躺在局门口过道地面上的四个人从二道门口往外依次为胡某戊、胡某丙、胡某辛、胡某己。淮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二道门过道内监控录像:播放至23:01:12时、23:01:22时、23:01:47时用拳打门卫的是胡某丙;播放至23:05:39,用拳打门卫的是胡某丙,用手拍打门卫的是胡某戊;播放至23:06:26,到二道门拉胡某戊、胡某丙、胡某辛起身,并领着往公安局院内冲的是胡某甲;播放至23:24:58,躺到公安局二道门口堵住过道的依次为胡某戊、胡某丙、胡某辛、胡某己。淮阳县公安局大铁门外监控录像:播放至22:41:42,用拳打银白色面包车驾驶员的是胡某戊,拉面包车车门和驾驶员的是胡某辛。淮阳县公安局大铁门内监控录像:播放至23:25:10,躺在地上堵住过道的依次为胡某戊、胡某丙、胡某辛、胡某己,站在旁边光上身的是胡某丁、穿白上衣的是胡某甲。淮阳县公安局院内监控录像:播放至23:05:25,拿棍的是胡某丁,用拳打倒穿黑衣服的人的是胡某甲;播放至23:05:34,持棍阻拦劝解的是胡某丁,用脚踢倒地穿黑衣服的人是胡某甲;播放至23:06:27,手拿亮东西砸人的是胡某丙;播放至23:06:34,胡某丁、胡某丙、胡某己、胡某甲、胡某戊把一个人打倒在公安局办公楼墙根处,其中拿亮东西砸人的是胡某丙;播放至23:07:10,胡某丁、胡某丙、胡某己、胡某甲、胡某戊把一个人打倒在公安局办公楼前的铁栅栏处,其中胡某丙用亮东西砸,胡某戊对该人拳打脚踢,穿黑衣服的胡某己对该人拳打脚踢,胡某甲用膝盖跪倒地的人,胡某丁推倒地的人;播放至23:07:43,胡某甲、胡某丁、胡某丙、胡某戊、胡某己冲进公安局办公楼内。清风路录像:播放至1:15,接受盘问的是胡某壬;播放到3:25,站在银白色面包车前,穿咖啡色上衣,持刀的是胡某甲(2)胡某海辨认笔录。(与付贤涛辨认笔录基本相同)(3)照片及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胡某丙、胡某戊、胡某己、胡某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胡某壬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王XX、蒋XX证言中均提到“有人掂一把刀,追赶两名妇女”与其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视听资料均不一致,故对此证言内容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丙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通过庭审可以查明,胡某丙积极参与了犯罪,胡某丙虽然所起作用较大,但认定为首要分子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丙辩称,他没有组织指挥砸公安局、打公安局的人员。听说父亲被打,看到弟弟受伤后,他的冲击行为只是个人的行为。胡某丙的辩护人辩称:胡某丙只是积极参与了闹事,指控胡某丙为首要分子不能成立。以上辩护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予以采信。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丁在妨害公务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甲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戊在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壬在妨害公务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胡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戊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己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辛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被告人胡某壬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待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若飞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刘某脉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娜

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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