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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澄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姚某某表示服判并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某撤回上诉。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0)澄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海林

审判员张锡南

代理审判员郁松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杨斌

附涉案法律条款: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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