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通河下段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吴某某,系该指挥部指挥长。
住所地:昆明市滇池海埂船闸西侧200米处。
委托代理人马正兰,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昆明市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明通河下段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明通河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民委员会(盘以下简称盘龙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6)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主要是:座落于官渡区X乡X村委会二组叶家村、明通河畔砖木结构的车间2009.60平方米、混合结构的办公室、仓库792.16平方米属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委会第二村X组所有,由昆明市盘龙卫生巾厂、磨粉厂使用。因大清河载污整治工程施工需要拆除盘龙村X组所有的上述部分厂房,昆明市官渡区枧槽河、大清河征地拆迁指挥部(甲方)于2004年7月21日与昆明市盘龙卫生巾厂、磨粉厂(乙方)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方拆除砖混结构的办公楼X.67平方米、砖木结构的车间730.93平方米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甲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办公楼的补偿单位是每平方米550元,车间的补偿单价是每平方米500元。拆迁协议签订后乙方拆除了相应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甲方也按约定进行了补偿。明通河下段整治工程在本区域施工于2004年12月开工,2005年4月竣工,河堤施工采用深层搅拌加芯,附加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同承重,施工期间为防止影响周围建筑及土层塌落,沿河堤方向内侧采取钢板桩和木桩护壁。该厂房拆除后保留部分车间租给施工单位使用,堆放材料。原告于2006年1月发现拆除后保留部分的房屋墙体开裂,地面开裂,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至法院主张前述请求。依原告申请,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损害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该中心以(2006)云南公正司评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得出相关鉴定结论。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上诉人明通河下段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民委员会与本案有关的各项损失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略)元,于2007年3月30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诉讼费5510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民委员会承担,二审诉讼费5510元由上诉人明通河下段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红
代理审判员刘昕光
代理审判员雷建强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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