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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许某。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2日收养一女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蒋某。婚后,原告发觉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尊重义务,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还得提防身体受到伤害。原告自2001年以来,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归原告,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0,000元。

被告蒋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无根本性矛盾,且一直住在一起。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13日收养一女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蒋某。婚前和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和被告与异性交往等发生矛盾。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风雨十几年,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原、被告现为家庭琐事和被告与异性交往等产生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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