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潘家湾支行
住所:昆明市X路X号昆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书旺、陈某某,云南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应祥,云南博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松花坝水库管理处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办事处上坝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处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处财务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于2002年12月6日签订(潘学)农银借字(2002)第X号《借款合同》,原告向设计院提供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5.841%,按季结息,还款期限2003年12月6日。同日与被告昆明市松花坝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处)签订(潘学)农银权质字(2002)第X号《权利质押合同》,水库管理处对上述借款以松华坝水库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设计院发放该笔贷款。合同到期后,设计院于2003年12月5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上述借款合同展期至2004年12月5日,展期期间借款年利率6.039%。水库管理处同日与原告签订(潘学)农银权质字(2003)第X号《权利质押合同》对上述借款以松华坝水库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到期后水库管理处未按约归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向两被告催收,两被告至今仍未归还。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设计院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支付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水库管理处对第一、二项请求以其出质的水库收费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被告水库管理处以其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的松华坝水库收费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向原告交付了滇价费昆证字[2003]第(略)号《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2002年12月3日、2003年11月17日在昆明市水利局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按下述期限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潘家湾支行借款本息:
1、2006年9月30日前归还150万元及相关利息;
2、2006年11月30日前归还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从2006年6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若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到期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潘家湾支行有权对昆明市松花坝水库管理处设置的松华坝水库收费权所得水费优先受偿。
三、若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欠款,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潘家湾支行则有权对全部尚欠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及保全费(略)元由昆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承担,于2006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潘家湾支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蕙菁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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