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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会泽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10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盛达商务大厦509-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莎,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波,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县人民医院

住所:会泽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明尧,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副院长,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医疗器械。截止2005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医疗器械款(略)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略)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会泽县人民医院确认尚欠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略)元。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不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二、会泽县人民医院偿还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的时间为: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06年4月30日前支付(略)元;2006年5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2006年6月至2006年12月于每月的最后一日前支付10万元。

三、若会泽县人民医院不按上述第二款约定的任何时间或金额偿付款项,则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略).40元,由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109.4元,会泽县人民医院承担8000元。会泽县人民医院承担的部份于2006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昆明俊翔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梅

代理审判员屈忠义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ΟΟ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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