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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0010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汉族,初中文某,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文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桢

代理审判员刘硕

代理审判员郭树明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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