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丁某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7-0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刑终字第0039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4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流氓、抢劫于197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后因逃跑、偷窃被延长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扒窃于197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丁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协和医院附近,以该地点是自己的地盘为由,强行向在此为其他诊所招揽病人的李某乙等人索要费用,共计约人民币3万元。2006年5月8日被害人李某乙报案后,二被告人于同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06年5月8日接到李某乙报案后,于同年7月21日将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抓获的经过。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李某乙与张杰合伙承租了两广医院的门诊室,并每天带着业务员到协和医院东门外揽客,后遇到李某甲、老某等人。李某甲称:“这是我的地盘,用血换来的,你要在这里揽客,就要每天给我400元,不然就别想在这里干。”起初李某乙没有理会,李某甲就带人轰李某乙的业务员,并说:“再不走,就揍你。”业务员害怕就跑了。后来李某乙先是按每付药给5元钱,后按每天400元给李某甲钱,从2005年4月至8月,共给了李某甲、丁某某约4万元。钱一般都交给丁某某,也给过李某甲。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05年4月,李某与张杰在两广医院合作承包诊室,其父李某乙前来帮忙。诊室的业务员到协和医院东门揽客时,被李某甲和丁某某轰走,声称:每天交钱才可揽客。为了能在协和医院门外揽客,李某等人同意交李某甲钱,实际上就是交给对方地盘费。李某甲和丁某某说协和医院是他们打下来的地盘,无论谁在这里揽客都必须交他们钱,否则就打走。起初按每付药提5元钱交,每天数额不固定,1个多月后,每天交400元,一共给付对方四五万元。每次都是李某把钱交给李某乙,再由李某乙送给李某甲等人。李某甲等人也来两广医院收过费。

4、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2月20日左右,李某乙找到王某,称其在协和医院东门外向病人介绍诊所、医生时,有个叫李某甲的人向其要保护费,不给就不让其在此处揽客。李某乙认为目前挣不了什么钱就不想给,但李某甲等人多次将其从协和医院门口轰走,不走就要打他们。所以李某乙想找王某同李某甲聊聊,看不给保护费能否在协和医院外揽客。由于王某识李某甲,就答应了此事,并于次日带李某乙去协和医院找到李某甲,把情况跟李某甲说了。李某甲不同意,王某此情况就走了。李某甲也在协和医院附近向病人介绍医生、诊所,李某乙的出现影响了他的收入。李某乙给过李某甲保护费,但总数不清楚,起初是每天400元,今年为200元。

5、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4月,张杰与李某乙在两广医院合作承包了门诊科室,并派业务员每天到协和医院揽活。这期间,李某甲与老某带着十多个人在协和医院揽活,并且不让其他业务员在此揽活,如果要揽活需每天给他们400元人民币,否则就让门诊科室停业。起初,张杰等人没有给钱,业务员在协和医院揽活时,李某甲等人就讲:“不能在这揽活,再来就打。”李某乙找李某甲和老某去谈,李某甲讲:协和医院是他们打下来的地盘,要想在这干,必须出钱,如果不出钱别想在医院揽活,想干就每天给400元。在此情况下,张杰等人答应每天给200元。谈完后,李某甲他们每天到医院来拿钱,后看见生意好就提出每天给400元,一直给到8月,共给了李某甲、老某三四万元。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六七月,宋某某作为业务员在协和医院附近为老某李某乙揽客。有一伙人不让宋某人在此揽客,他们的老某叫李某甲,只要看见宋某人揽客,这些人就追、骂业务员。李某甲或老某在场并看到其他门诊室的业务员揽客时就将业务员轰走。10月以后,这些人就不再追打宋某人了,宋某说是因为老某李某乙交李某甲保护费了。

7、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老某张杰和李某乙于2005年4月至2006年2月在两广医院合伙承包开了门诊室,金某人负责给诊所拉客人看病。2005年4月,金某协和医院门口拉客人时,一群人走到跟前,说:“你别在这里拉客,赶紧滚,这是我们的地盘,你找你们老某来,你们老某没向我们交钱,就别在这待着。”并将金某走。金某此事向李某乙说了,李某:“那些人就是向咱们要保护费的,我去和他们谈给钱的事,其他的你别管了。你去时,如果轰你走就是那天没交保护费,他们轰你,你就走,别和他们吵。”李某乙交了保护费,但不清楚具体数额。这些人的头儿是李某甲和老某,他们也开诊所并雇人在此揽客。李某甲和老某在此期间还带人轰过其他诊所揽客的业务员。业务员见到李某甲、老某在场就走开,不敢在协和医院门口揽客。

8、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李某乙在两广医院开过门诊室,他的业务员可以在协和医院外揽客,李某甲没有收过他们任何钱款。

9、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李某乙和张杰在两广医院开了诊室,李某甲不让李某乙的业务员在协和医院门口揽客,并称:这个地方是用血换来的,谁要到这里拉病人,都得交钱,否则谁也不能来,来了就会被轰走或被吓唬走。李某甲见到李某乙的业务员就轰走,后来李某乙找到李某甲商谈,起先按每付药给5元提成,后李某甲提出每天给400元。从2005年4月至7月中旬,一共从李某乙、李某处收了3万余元地盘费,每次都是李某甲与丁某某一起去取,钱被二人平分了。

10、北京市人口信息查询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88)东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呈请劳动教养批示表及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劳动教养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的身份、曾受刑事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刑罚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伙同被告人丁某某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追缴被告人李某甲、丁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乙。

李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其未收取被害人的钱财,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某甲、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原审被告人丁某某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甲所提其未收取被害人的钱财,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同案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李某甲等人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万余元的事实,故李某甲的上诉理由显系推卸罪责,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甲、丁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继续追缴赃款亦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亚莉

代理审判员陈胜涛

代理审判员黄小明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轶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