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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与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7-08-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六初字第110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

住所:诸暨市X镇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顺云,云南经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莎,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昆明艺针缘绣坊业主,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省诸暨市锦裕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杨越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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