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非法拘禁、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8月1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抢劫犯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被害人耿某驾驶“殴曼”牌半挂车从周口市出发往浙江送货。车辆行驶至洛周高速(项城段),被告人赵某等人开两辆面包车将其拦下。被告人赵某等人携带撬杠把副驾驶门处玻璃砸烂后,强行将耿某及随车人员王某某、王某某拉下来,拘禁至面包车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后赵某强行将“殴曼”车扣至扶沟县一停车场内,并安排其他人将耿某、王某某、王某某拉至扶沟县X乡刘庄附近乡X路上,对王某某等三人实施威胁、殴打暴力手段,抢走其出车费用8000元,王某某本人1100元。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耿某、王某某、王某某的陈某;3、证人周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等。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拘禁他人,后又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辩称,我没有非法拘禁耿某等三人,我雇人收回属于我公司的车辆,他们三人是主动跟我们到扶沟的;我也没有安排抢劫他们三个人,是他们主动交钱给我们的。请求法庭查明事实,还我清白。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没有拘禁被害人,也没有安排他人实施抢劫,应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耿某受雇给江村X村的常某某驾驶“殴曼”牌半挂货运车,被告人赵某与常某某有债务纠纷。2009年7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由耿某驾驶“殴曼”牌半挂车从周口市出发往浙江送货。当车行至距项城宁洛高速路口1公里处,被告人赵某等人开两辆面包车(借别人的)将车拦下,强行将货车开至扶沟,并用面包车将耿某及随车人员王某某、王某某带至扶沟。在停车场内,被告人赵某让被害人王某某、耿某站在货车旁并照了像片,后将主车开离停车场。与赵某同去扣车的多人将三被害人带离停车场,对三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并拿走现金9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供述:殴曼货车是我定一公司的,我是定一公司的法人代表,常某某只是负责经营,在他还清公司的钱后车才归他。扣车当天,我在城东关某盘处找五、六个人,我们开两辆面包车在周口将该车收回。由于车总是脱档我开不成,后叫耿某开着回扶沟。到停车场后,我把车头卸掉开走了。司机和随车人员主动跟回来了,给我9100元钱,想叫货卸了后再把车开回来。他们当面给我的钱,我给他们出的手续。没有殴打王某某。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2009年7月19日上午11时,耿某开着扶沟县X镇常某某的车,我在副驾驶位上坐,王某某在后面卧铺上坐,从周项路由西向东去浙江送货。当车行至距宁洛高速入口锕唬疽读奚莆媾蛋吠新渲ⅲ彻饶膊瞪妫蛋钩±易俏拿档眩野俏拿5毡芟⒏蟆拼嫉捕底嘶A蟆雍荡铣律聪呃⑵恕霭烁洌衅恢忻越抡P撬忻闹坏艘嗳说芮迅野俏得铣IР伊迷恚噶思讶野俏伦迪浚星研野俏苊郊薜莆媾蛋铣裕抡铱俏拿蟮荡叱W颉椅蛞绱暗ɑ遥TР牧说讶野奈值せ邓嘶恚涣鲆烁讶彻哪值踊啡德锕死A撬衙野俏脚龅捣墓坏R低〕诔眩野游荡铣伦聪茫胰⑽ⅰ彻灸谡朐洶c车四角上,赵某用相机给我们照四张像,并把车上的手续拿走了。然后,赵某带的人又把我三人拉到吕潭的路上,其中一人让我们拿钱给他们修车,把我的80多元钱掏走,并殴打我。另一个人把我哥王某某钱包里的钱9100元也拿走了,并让我们签了扣车手续和收我们款的手续。他们走后,我们就报了警。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7月19日上午,在高速路上和我们的车相撞后,从面包车上下来六、七个人。有两、三个人拿撬杠把我们的车玻璃打烂,把我们三人拉下来,把手机摔坏,又把我们拉上面包画,让耿某开着货车到扶沟一个停车场。在停车场内,赵某给我们在车前照了像。后来,我们被拉到吕潭。4、被害人耿某陈某,2009年7月19日11时许,由我驾驶的殴曼重卡货车,沿周项路行至离项城高速路口1公里处,前方驶来一蓝色无牌五菱荣光小汽车,在离我们50米处前调头停在路中间,我忙减速并躲避。那辆车挤住我们,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子,站我们车右边让开车门,并用撬杠把车窗玻璃砸烂,开车门后把我们拉下来,按在五菱车上。其中有人开着我们的车走,五菱车跟在后面。我看开大车的人手生,就要求去开大车,他们就让我去开。我见赵某和另一个男子在车上,才知道是赵某开的车。后来,我开着车由102国道到扶沟东关某进停车厂北侧一个大院里,把车停那儿,赵某让我和王某某拿衣服站在车四个角上,给我们和车照了照片,后那伙人又让我们坐在五菱车上。过了一个小时,有人开着五菱车出院沿着去大新的公路,走到一条乡X路上。那四、五个人问我们谁是车主,谁管事儿,并分别把我们叫下车,并殴打我们,把王某某钱包里的9100元钱拿走,并写了个收条,还让我们在上面按了指印。后来,那伙人上车开车走了,把我们扔那儿。5、证人陈某某证实,2009年7月19日12点左右,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项城扣了公司的一辆车,停在三运公司停车场,车上的货让我照护着联系厂家倒走,车头赵某开走了。ぁ酥彻衬巳竟K低〕闯趴嗣┤ぃ灾ぱ抵校擞纯焕疽盗烦尥莆⑴洝c车是豫x号的车停在我们公司院,我给他们打了收条,我只负责收停车费。7、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7月19日前后,被告人赵某曾将其豫x号五菱车借走了事实;8、证人关某某证言证实,赵某于7月份将其五菱荣光面包车借走的事实。9、书证:周口市场中心医院镜检报告、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右耳鼓膜穿孔;扶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王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10、相关某证及周某某、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双方有经济纠纷存在,但不能确定欠款具体数额。

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被告人赵某能够供认强行拦车、将随车三人带回扶沟,在停车场内未经同意给被害人拍照片,与被害人陈某的情节相印证,对上述有关某法拘禁方面的证据予以采信。公诉机关某被害人陈某,指控被告人赵某安排他人实施抢劫行为,被告人不予认可,三被害人陈某被告人赵某不在抢劫现场,公诉机关某未提供相关某据,证明抢劫行为为赵某安排的,同案人又未归案,故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扣押被害人车辆,将三被害人带至扶沟并强行为其拍照,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某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某被告人赵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赵某安排他人对三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对此被告人不予认可,三被害人在抢劫现场未见到赵某,公诉机关某未能提供其他相关某据证明抢劫行为系赵某安排,故公诉机关某控赵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关某被告人赵某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审判员高慧敏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艳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