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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刑初字第28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三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黎某,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字(200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劲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经公诉人建议和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董某明是邻居,两人曾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3月26日晚11时许,被害人董某明酒后拿一把长柄勾刀到被告人董某甲家门口辱骂董某甲,并踢打董某甲家茅草房的门。被告人董某甲感到很气愤,便拿起自家顶门用的一根长约一米多的木棒,打开门,对着站在门前的被害人董某明腹部用力一捅,董某明当即受伤倒地。随后赶来的董某明的三哥董某丙用钢条打掉被告人董某甲手中的木棒,将董某明扶回家。3月27日晚12时许,被害人董某明死于家中。被告人董某甲随即逃走。3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其父母家被马脚村队长、书记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明系生前被钝器打击腹部,肠管破裂造成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并发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乙、董某丙、苏某某、黎某、董某丁、董某戊、洪某某的证言、物证木棒一根、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被告人董某甲经过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邻里矛盾故意持木棒伤害被害人董某明的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鉴于被害人董某明酒后深夜持刀到被告人家门前,踢打房门,辱骂被告人,挑起事端,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其受伤后又不及时治疗,延误治疗时机,对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具有相应责任之情节,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剑华

审判员李祎

代理审判员杨安豪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曾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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