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涛,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某某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承担。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仲裁处理费由王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共5000元。
二、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某某按月工资额补缴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王某某的月工资为:2004年9月735元、2004年10月至11月每月900元、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每月1660元)。
三、双方对本案的争议处理终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负担25元,王某某负担50元。仲裁处理费2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曾人孝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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