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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蓝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593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蓝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康市建设局干部,住(略),现住南康市林海大厦旁(南康市林业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泉龙,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特别授权。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南康市人民法院(2007)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蓝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同意于2006年8月20日签订的租店协议中对200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变更为按5300元计算,由上诉人钟某某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向被上诉人蓝某某支付店面租金共计(略)元,逾期未付,按一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钟某某已交纳1800元押金于合同期满后,由被上诉人蓝某某退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元由被上诉人蓝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元由上诉人钟某某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协议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军

审判员傅忠

代理审判员郑小兵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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