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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北京尤梯尔力与称重传感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7-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95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退休高级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裕泽,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胜彩,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尤梯尔力与称重传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乡。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富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助剂二厂、北京尤梯尔力与称重传感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0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380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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