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胜利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科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四台燃气发电机组,每台75万元。2002年8月15日原告投产运行。后因用气政策发生变化,原告不具备燃气发电的条件。2003年,被告又以每台69万元价格回购,被告已分期支付原告部分欠款,现被告仍欠原告149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9万元,赔偿经济损失(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9万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7年4月26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99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自次日起按未还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欠款损失。
二、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被告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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