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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胜利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二初字第2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胜利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忠生,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科员,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2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四台燃气发电机组,每台75万元。2002年8月15日原告投产运行。后因用气政策发生变化,原告不具备燃气发电的条件。2003年,被告又以每台69万元价格回购,被告已分期支付原告部分欠款,现被告仍欠原告149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9万元,赔偿经济损失(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149万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7年4月26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99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自次日起按未还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欠款损失。

二、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9195元,由被告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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