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与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成都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成民初字第358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武侯农行)。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志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珊,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以下简称万达材料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明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成都万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明松,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武侯农行与被告万达材料厂和万达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侯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成珊,被告万达材料厂和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明松、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侯农行诉称,2005年6月30日,武侯农行与万达材料厂签订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第(略)号),约定由武侯农行向万达材料厂提供贷款13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2005年8月26日,武侯农行与万达材料厂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第(略)号),约定由武侯农行向万达材料厂提供贷款16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资金,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借款合同签订后,武侯农行向万达材料厂足额发放了贷款。以上两份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武侯农行与万达公司为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万达公司为确保万达材料厂与武侯农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万达材料厂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万达公司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借款合同届满后,万达材料厂未依约还款,但按约定偿还了到期利息。万达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万达材料厂偿还两笔贷款本金共计290万元以及2007年3月21日至还清借款前的利息及罚息,并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万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万达材料厂和万达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但庭审时口头辩称,1、原告武侯农行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万达材料厂已归还本金(略).80元。3、原告武侯农行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26日,万达材料厂因购买原材料、增加经营资金的需要与武侯农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武侯农银借字第(略)号、武侯农银借字第(略)),约定由武侯农行分两笔向万达材料厂发放贷款共计29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7518%,按月结息。其中,合同编号为武侯农银借字第(略)号的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29日;合同编号为武侯农银借字第(略)号的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为2005年8月26日至2006年8月25日。借款合同签订后,武侯农行向万达材料厂足额发放了贷款。以上两份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日,武侯农行与万达公司对应以上两份借款合同签订两份保证合同,约定万达公司为确保万达材料厂与武侯农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万达材料厂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万达公司自愿提供保证担保,并约定了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保证期间为武侯农行与万达材料厂签订的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到期后,至今万达材料厂除偿还到期利息外,贷款本金未付,万达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武侯农行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2005年6月30日、2005年8月26日万达材料厂与武侯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2份、同日武侯农行与万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2份、借款支取凭证、武侯农行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武侯农行与万达材料厂、万达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公证书和当事人开庭陈述等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纠纷的关联性,可以采信。万达材料厂为证明已归还本金(略).80元主张,提供了银行记帐凭证,从凭证显示的还款到期日及还款余额均与本案讼争的两笔贷款不相符,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武侯农行与万达材料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武侯农行与万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故上述借款和保证的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有效。万达材料厂提出的原告武侯农行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的抗辩,并未举出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此项事实主张,亦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万达材料厂提出的已归还本金(略).80元的主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武侯农行按约拨付贷款后即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万达材料厂作为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是形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归还贷款本金的实际履行责任和给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武侯农行与万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万达公司对万达材料厂与武侯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达材料厂追偿。武侯农行提出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武侯农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借款本金290万元。

二、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利息标准从200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追偿。

四、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成都万达电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被告成都万达有色金属材料厂、成都万达电缆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苟文山

代理审判员毛宇健

代理审判员傅敏

二O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