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沙头办事处中线公路X路段。
法定代表人谭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春,系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按照汪某某参保工资1102元为基数来公平处理本案;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汪某某工伤赔偿款(略)元;
二、对于上述赔偿款项,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完毕,之后双方因本次工伤损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被上诉人汪某某不再就本次工伤事故向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合共5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仲裁处理费98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上诉人汪某某负担480元。由于案件仲裁处理费980元已由被上诉人汪某某预交,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滨奇家具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将需负担的500元一并迳付予被上诉人汪某某。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某南
代理审判员舒琴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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