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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知终字第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路X号。

负责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雁青、陈某乙,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地区X路沙岭段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甘露,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电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雁青,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国家版权局于2004年12月16日出具的登记号为2004-H-(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慈文公司(经授权)取得《绝代双娇》电视剧改编权,授权期限自2004年2月12日开始。2005年4月1日,慈文公司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甲第X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07年4月1日。同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于该许可证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05)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慈文公司经许可与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公司)有权合作制作剧目为《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国产电视剧。同年5月30日,福缘公司作出《声明书》一份,声明其自愿将双方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和相关利益转让给慈文公司,同意由慈文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统一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诉权在内的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后于同年6月2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2005-I-(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慈文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4年12月摄制完成,于2005年5月28日在中国哈尔滨首次播放的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申请者以制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vent.fscn.cn网站系佛山电信所有。厦门市公证处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厦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慈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如下操作进行了证据保全:以用户登陆vent.fscn.cn网站,点击“宽带影院”栏后,输入“小鱼儿与花无缺”进行相关搜索,搜索到《小鱼儿与花无缺》后,进入到其子栏目(网址:www.(略).net)对每集进行随机拉动播放和观看。现场实时对相关网页进行打印,合共打印稿共29页;对该过程还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取证的内容制作为光盘之后,公证处予以封存,经播放,该光盘上所显示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内容与慈文公司提供的DVD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内容相同。

此外,厦门市公证处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6)厦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载明:登陆www.(略).gov.cn网站进行备案查询,以网站首页(略).(略).net作为查询条件,显示的icp单位全称为“佛山电信增值业务中心”。庭审中,佛山电信确认“佛山电信增值业务中心”为其下属无法人资格的部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慈文公司是否为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2、慈文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3、佛山电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慈文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著作权的问题。

慈文公司依法取得《绝代双娇》电视摄制改编权后,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取得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制作、发行许可权,后慈文公司通过努力摄制完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因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片尾显示的作品、承制单位为慈文公司和福缘公司,且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亦载明慈文公司为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认为在佛山电信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慈文公司为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收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涉案电视剧。

至于佛山电信辩称的本案著作权主体复杂,根据另一著作权人福缘公司所作出的《声明书》,慈文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统一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诉权在内的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故原审法院对佛山电信的该辩解不予支持。

二、关于慈文公司指控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应首先明确的是慈文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享有的在线网络传播权虽已由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独家享有,但在认定慈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该授权行为并不能排除著作权人对其他侵权人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佛山电信对涉案作品实施了如下行为,即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上载在自己开办网站的服务器上,使公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行使了对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造成对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佛山电信辩称其所开办的vent.fscn.cn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作品,没有侵权的事实和行为。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通过点击vent.fscn.cn网站建立链接,在其子栏目(以网址www.(略).net体现)下面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播放服务。对该事实,慈文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佛山电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且又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事实,故对佛山电信的该辩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佛山电信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自网站移除。慈文公司的该作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其权属明确,佛山电信明知网络传播该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其未提供经许可的相关证明,存在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三、基于侵权行为,佛山电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故在认定佛山电信侵权事实存在的前提下,佛山电信应立即停止对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著作权的侵犯,即将涉案电视剧作品自网站移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服务。对慈文公司要求佛山电信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慈文公司要求佛山电信登报以及在网站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表明佛山电信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等身份权利,故对慈文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鉴于慈文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佛山电信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为电视剧作品、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赔偿额为30万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慈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包含律师费用以及相关调查取证费用,但不仅仅限于此)。因本案诉讼因佛山电信侵权而起,并考虑适用定额赔偿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由佛山电信负担。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1、佛山电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络上传播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侵权行为;2、佛山电信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慈文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已包含慈文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指出的合理律师费、取证费等费用);3、驳回慈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佛山电信上诉称:1、慈文公司起诉的第一点诉求无证据证实,其证据与诉讼请求没有直接关联,不应得到支持。慈文公司起诉状以佛山电信网站vent.fscn.cn在线播放其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为由,诉请停止侵权,停止在网站vent.fscn.cn播放涉诉剧集。但慈文公司仅有一份办证程序不合法的(2006)厦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另一独立网站www.(略).net曾涉嫌播放该剧集,原审判决认为www.(略).net网站为子栏目是错误的。因此,慈文公司起诉时所诉的涉嫌侵权事实不存在,其第一点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审第一项判决没有事实依据,超出了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2、慈文公司并不享有涉诉剧集的网络传播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该剧片尾显示其在线网络传播权已由优度公司独家享有,即该剧的网络传播权已从著作权中分离出来,故慈文公司对该剧的网络传播权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已不享有主张权;3、原审第二判项依据不足,判令的赔偿数额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假如佛山电信非涉诉的另一独立网站www.(略).net曾播放涉诉剧集侵权,而原审法院超出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不涉诉的独立网站是否构成侵权在本案进行认定和判决,则原审判令佛山电信向慈文公司赔偿30万元也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作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该网站的内容由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提供,佛山电信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2006年8月21日接到慈文公司的通知后,经检查属下网站,未发现涉诉剧集,即假如当时该剧集曾经播放也已及时被删除,故佛山电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其他上诉理由与原审答辩状一致。上诉人佛山电信上诉请求1、撤销(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及关于案件受理费承担的判决;2、驳回慈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慈文公司负担。

上诉人佛山电信在二审中向本院提出世纪龙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并提交了如下有关证据材料:1、佛山电信与世纪龙公司于2005年1月15日签订的影视网站合作协议;2、世纪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3、佛山电信向厦门市司法局和厦门市公证处提出关于撤销(2006)厦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的申诉书及有关邮寄资料;4、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被上诉人慈文公司辩称:1、佛山电信二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其申请追加第三人没有依据。根据其证据,世纪龙公司仅仅是提供片源,而网站本身是属于佛山电信的,网站产生的盈利也归属佛山电信。佛山电信只不过是在管理网站中委托世纪龙公司从事其中部分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因此,本案的侵权人还是佛山电信。世纪龙公司的责任也只表现在佛山电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作协议追究世纪龙公司的违约责任;2、不论是vent.fscn.cn网站或是www.(略).net网站,都是佛山电信所属网站,均由其管理。针对佛山电信在网络上传播涉诉剧集构成侵权的行为,不论最终的播放地址体现的网址是哪个,佛山电信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何况慈文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表明播放电视剧的是vent.fscn.cn网站的“宽带影院”栏目;3、关于慈文公司是否享有涉诉电视剧的权利问题,优度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慈文公司许可的,独家许可只是约定权利人不得许可第三方进行网络传播,但并不排除权利人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4、关于判决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慈文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

本院另查明:2005年1月15日,佛山电信与世纪龙公司签订一份影视网站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运营佛山电信所属网站“飞鸿影院”(www.(略).net);期限一年,从2005年1月15日到2006年1月14日;佛山电信提供上传影片的技术条件,不得对世纪龙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修改并不得与第三方合作,佛山电信拥有对内容的审核权和网站的广告收入;世纪龙公司负责网站内容的版面设计和规划,提供相应的影片并上传,世纪龙公司拥有所提供信息的版权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合作网站的页面上将不出现21CN的LOGO(注:为世纪龙公司的服务标志)或由21CN合作运营等说明性文字和图片等内容;结算;违约责任;等等。

慈文公司的代理律师于2006年8月14日向佛山电信发出律师函,称佛山电信在其经营的网站vent.fscn.cn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播放服务,侵犯其著作权,要求佛山电信停止网络播放服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佛山电信于2006年8月28日复函称暂未在vent.fscn.cn网站发现《小鱼儿与花无缺》的播放服务。本院在二审开庭时查明慈文公司在发出上述律师函中有附带关于著作权证明的证据材料,但没有附带证明被控行为的证据材料,即(2006)厦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

慈文公司于2006年9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佛山电信停止侵权,停止在网站vent.fscn.cn播放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并在《佛山日报》及vent.fscn.cn网站上赔礼道歉;判令佛山电信赔偿损失50万元;判令佛山电信承担慈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判令佛山电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慈文公司作为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的事实清楚,其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所称的因慈文公司的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授予了优度公司故其不能提起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的主张没有依据,著作权人在其将著作权中的若干财产权利许可给他人合法使用后,著作权人本身当然也可以就其他人侵犯该著作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上诉人佛山电信所称的其vent.fscn.cn网站并没有播放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原审判决第一项超出了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的问题。从本案情况看,通过登陆vent.fscn.cn网站,里面出现一个“宽带影院”的栏目,再点击“宽带影院”便链接到另一网站www.(略).net,并搜索观赏到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慈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所诉称的基本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是如此,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称的诉因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最后得出佛山电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小鱼儿与花无缺》的结论并据此作出裁判,没有超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佛山电信停止侵权,停止在网站vent.fscn.cn播放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并在《佛山日报》及vent.fscn.cn网站上赔礼道歉”中包含有vent.fscn.cn网站直接播放《小鱼儿与花无缺》的不当陈某,但是,慈文公司的诉求要点在于判令佛山电信停止网络侵权的行为,其提交的证据也正是先通过登陆vent.fscn.cn网站再从中链接到www.(略).net网站(点击vent.fscn.cn网站首页中的“宽带影院”栏目)发现有播放内容。可以认为vent.fscn.cn网站存在间接的播放行为,而www.(略).net网站是直接的播放者。更重要的是,vent.fscn.cn网站和www.(略).net网站均属佛山电信所有。故原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得出佛山电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播放《小鱼儿与花无缺》构成侵权的结论并且作出的第一项判项,即“佛山电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络上传播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侵权行为”,是正确和恰当的,没有超出慈文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佛山电信的该点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上诉人所称的佛山电信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内容由世纪龙公司提供),在2006年8月21日接到慈文公司的通知后,经检查属下网站,未发现涉诉剧集,即假如当时该剧集曾经播放也已及时被删除,故佛山电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必须明确的是,佛山电信在本案中同时拥有vent.fscn.cn和www.(略).net两个网站,涉诉播放行为是www.(略).net网站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便利条件的主体,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因此,本案中佛山电信的身份复杂,并不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本案的网络播放情况看,可以认为vent.fscn.cn网站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它通过与www.(略).net网站建立链接(以“宽带影院”栏目体现)为www.(略).net网站发布信息(播放影片等)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而www.(略).net网站则是直接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属于网络信息发布者,其所发布的信息(播放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行为)侵犯了慈文公司的著作权。而佛山电信作为www.(略).net网站的所有者,当然应当对该网站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信息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世纪龙公司的问题。世纪龙公司仅仅是根据合同为佛山电信的www.(略).net网站提供影片(世纪龙公司在合同中向佛山电信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等),世纪龙公司不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网络客户提供播放服务的是www.(略).net网站,而非世纪龙公司。如果世纪龙公司提供的影片不当从而造成www.(略).net网站的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则应当由佛山电信依照合同追究世纪龙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应当在本案侵权诉讼中一并解决。因此,上诉人要求追加世纪龙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主张没有依据。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在慈文公司的损失和佛山电信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但是,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佛山电信的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并没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严重。其过错主要体现在对世纪龙公司(该公司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提供的作品的合法性疏于审查,对慈文公司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缺乏足够重视,等等。但该律师函的内容不够清晰,没有附带证明被控行为的公证材料(这也是导致佛山电信没有及时查清问题而草草复函的因素之一),且最后证实并非该律师函所称的vent.fscn.cn网站播放被控作品,而是与该网站链接的www.(略).net网站播放被控作品,另在律师函交涉不久后即发生本案诉讼。因此,本院在原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所反映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将本案的赔偿数额调整为人民币20万元(含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至于上诉人佛山电信所称的公证书效力问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其关于vent.fscn.cn和www.(略).net两个网站之间的关系方面的论述比较模糊,但不影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除对赔偿数额问题做适当调整外,其余部分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佛山电信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基本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其关于赔偿数额方面的上诉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1万元,由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由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1万元,由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因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向原审法院预交全部一审案件受理费,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全部二审案件受理费,故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向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支付应由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90元。本院及原审法院均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吕倩雯

二○○七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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