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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7-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小菁、叶某某,均系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翊、童某某,均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0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注册证号为第(略)号的“初记”商标,并在《佛山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万元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由于刘伟初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以及本案中原告的费用支出,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次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整(13,000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刘伟初保证:未经原告许可不再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原告注册商标内容的招牌、票证和印章等。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供销社汽车维修培训中心、刘伟初在收到调解书一个月内将含有原告注册商标内容的招牌、票证和印章等进行销毁。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已经包含在协议第一条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之中)。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张泽吾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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